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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客户端消息,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近年来,我国收费公路建设、偿债及养护管理成本不断増长,收支缺口居于高位,累积债务余额逐年扩大,债务风险加大。同时,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改革的推进,收费公路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2004年制定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不适应保障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亟需全面修订。
为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从完善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建立养护管理收费制度、明确收费公路偿债期限、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等方面提出了应对措施。
明确收费公路的偿债、经营期限。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偿债期限应当按照覆盖债务还本付息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经营性公路项目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可以超过30年。
完善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对该省级行政区域内“偿债期届满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由政府收回的高速公路以及处于偿债期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统一管理,即统一举借债务、统一收费机制,统筹偿债来源、统一支出安排。形象些说,“统借统还”就是通过各省范围内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统收统支,收入好坏路段的交叉补贴、“以肥补瘦、以丰补欠”,通过“统”的方式提高整体的还本付息能力,加快债务偿还速度。
建立养护管理收费制度,保障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省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偿清的,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保障养护管理资金需要。
为防止地方政府盲目投资建设冲动,实现收费公路的良性发展,《修订草案》还提出,要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建立收费公路发展的刚性控制机制。规定今后新建收费公路必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新建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不得收费,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高速公路。
此次修订还围绕建立差异化收费和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规范收费公路转让行为、保障和提高收费公路服务质量、强化对收费公路的监管、取消省界收费站设置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措施。
原标题:收费公路条例拟修订:提高门槛,统借统还,实行养护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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