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委6月15日发布消息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134团党委副书记、团长张彩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张彩英,女,汉族,1969年9月生,1989年9月参加工作时,工作之初是在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实习。
随后,她就在农八师工作,从农八师石河子市党委组织部科员起步,之后升为副科,2001年成为农八师石河子市直属机关党工委团工委书记时,提拔为正科。之后,历任农八师石河子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科科长,农八师152团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农八师143团党委常委、副政委、纪委书记,农八师石河子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农八师134团党委副书记、团长。2012年12月,她出任第八师134团党委副书记、团长,直至被查。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15日,“新疆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原常委徐某某受贿千万获刑十一年”的消息:
5月1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原常委徐某某受贿案在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消息指出,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兵团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总编辑,兵团第十三师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师长,兵团第七师党委书记、政委,兵团第八师党委副书记及书记、师长、政委,石河子市党委副书记及书记,兵团党委常委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生产经营、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85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41万余元,其中索取他人财物1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及索取他人财物154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综合考量其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立功表现、大部分赃款已追缴到案等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文中的“徐某某”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常委徐志新。
张彩英2012年12月当第八师134团党委副书记、团长时,徐志新当时是八师党委副书记、师长。随后,徐志新一路高升,2016年10月起担任兵团党委常委,直到被查落马。
原标题:新疆兵团第八师134团团长张彩英被查 上级上个月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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