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永浩成老赖”引发关注。丹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显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罗永浩被限制消费,这被外界解读为“罗永浩成了老赖”,就连罗永浩自己也误认为自己被列入“老赖名单”了。然而,律师曾杰指出,罗永浩并不是“老赖”,只是被限制高消费。
11月1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罗永浩被限制消费。限制消费令颁发的日期是2019年10月30日。
面对一纸限制消费令,罗永浩及时回应,发布题为“一个‘老赖’CEO的自白”的长文,“动情”地解释了他和公司面临的债务问题,“虽然过去的10个月一直在跟时间赛跑,而且跑的其实挺好,但还是上了法院的限制消费令名单,即所谓的‘老赖’名单,我的创业过程算是相当完整了。”
他还向债权人们承诺,即使公司被彻底关掉,他靠“卖艺”也要把债务全部还完。
被限制高消费就是“老赖”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律师在微博发长文解释,“罗永浩并不是‘老赖’,只是被限制高消费”。
罗永浩的限制消费令来自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年9月24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0日内向原告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5991.6元。但是锤子科技并未履行给付义务,因此法院对公司及其法人、实控人等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曾杰律师指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可以查到罗永浩确实是被列入了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但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限制消费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何区别?上游新闻发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这样解释:
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人民法院基于执行案件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的惩戒措施,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者存在诸多不同。
内容不同
《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失信名单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报的目的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选人用人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期限不同
限制高消费期间,原则上截止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应该截止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因为其他原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还可以依法延长或缩短。
文书不同
限制高消费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决定书。
送抵方式不同
《限高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完成推送即为“发出”。《失信名单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简单来说,限制高消费不一定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会被限制高消费。曾杰律师解释道,“被限制高消费,是指只要无法履行民事判决,法院无法执行时,就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此,在民事案件中,这类情形出现很正常,无法履行,是没有(暂时)能力履行,罗永浩就是此种情形,而不是他拒绝履行。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明明可以还钱,就是不还,那就是有失信行为,才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比较典型的就是乐视贾跃亭,贾跃亭就被多次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因为何,很简单,其不仅没有履行判决义务,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失信行为,因此就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此,这里要重申,不是欠钱不还就是‘老赖’,是欠了钱,明明有偿还能力,但就是不还,那就是妥妥的‘老赖’。
比如去年的发生黄淑芬事件,其应该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判决出来后,本人有正常的收入和财产(保险公司的佣金账户和房产),但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就被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才是老赖。通俗而言,就是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拒绝执行,严重的,还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
对于律师给出的专业解释,罗永浩在微博回应称, “哦,感谢普法。”
资料来源:@罗永浩、@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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