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7日电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祥源文化)2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一审被判对7名原告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13.42万元,赵薇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赵薇共同负担2269元。
祥源文化公告截图
祥源文化在诉讼进展公告中称,截至27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发来的7份《民事判决书》和6份《应诉通知书》,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高院)发来的49份《民事判决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中院对7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高院对49起上诉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判决。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6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中院提起诉讼。
祥源文化表示,原告共计7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有关方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中院判定:祥源文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134204.93元;赵薇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赵薇共同负担2269.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上诉人董澄远和李振生(原审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祥源文化等相关方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合计为34185.68元,经一审判决董澄远和李振生的诉讼请求分别被驳回。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高院提起了上诉。高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公告还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少英等47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祥源文化等相关方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合计为2637448.80元。公司收到中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及相关方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1932769.03元。公司及相关方在法定期限内向高院提起了上诉。高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78.50元,由公司及相关方负担。
祥源文化表示,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于2017年8月4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二审涉及金额相关方已全额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原标题:赵薇等证券虚假陈述案进展:与祥源文化一审被判赔超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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