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两年前,网络主播吴某在攀爬长沙一座高楼拍摄危险动作视频时,不幸坠亡。事件一度引发全网热议,游走在危险边缘挑战极限的主播、推广视频的网络平台、关注和打赏吴某的粉丝与看客,谁该为这起悲剧负责?案发后,吴某母亲起诉了儿子发布视频的平台“花椒直播”所属公司。近日,这起案件二审宣判。
“花椒”主播挑战高空极限坠亡 谁之过?
“一天不玩命,浑身难受”,这是自称“中国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的吴某,给自己视频的介绍中的一个标签。
画面中,吴某没有系安全带、甚至压根没有任何保护措施,攀爬各种办公楼、铁塔、烟囱等高层建筑;还要单手举着自拍杆、摄像设备,给自己拍摄。视频中有很多这样的场景,吴某在楼顶边缘行走、跳跃、翻跟头、骑平衡车,将整个身体挂在高楼外,强风作用下身体摇摇欲坠。
这个湖南青年的26岁生命,在他“玩命”“挑战极限”的过程中不幸戛然截止。
2017年11月8日,吴某在攀爬长沙一座大楼拍摄视频时,不慎坠落身亡。这段视频记录了当时的过程。吴某从高楼的侧面爬下去,之后开始做引体向上,几个动作后,他双脚贴着墙面,似乎想要往上爬,但是显得力不从心,最终,吴某失手坠落。
2017年11月,经当地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吴某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排除他杀。
2018年10月,吴某的母亲何某将“花椒直播”所属公司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认为公司不仅没尽到合理的审查监管义务,还对吴某的行为予以鼓励和推动,应当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2019年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网络侵权责任,赔偿吴某母亲何某各项损失3万元。随后,密境和风公司不服判决上诉,2019年11月14日,案件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主播不幸身亡 网络平台是否该担责?
花椒直播所属的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案二审的上诉方,他们认为,吴某拍摄视频属于法律范畴的“自甘冒险”,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花椒平台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吴某进行极限运动并拍摄视频,属于自甘冒险。吴某有权决定运动的时间、地点、方式,属于吴某的个人自由,平台不加干涉也无权干涉,因此,平台对吴某的坠亡不具有任何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吴某进行的高空极限挑战行为属于(有)风险的特殊活动,其敢于参与这种行为并非对自身生命健康的轻视,吴某能够预见到此类行为具有的风险性,其有选择参与的权利,吴某自愿进行高空极限挑战行为,其并且明知挑战风险的情况之下,对于其产生的损害后果是主观上是接受的,有可能产生了损害后果是能够预见到的,吴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自甘冒险行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密境和风公司还主张,他们只是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并不存在过错。
吴某的母亲何某认为,平台不仅从这些危险视频的传播中获利,还邀请吴某拍摄相关视频作推广,并不只是提供存储服务而已。
根据双方此前提交的账号信息,吴某在花椒直播平台拥有粉丝数为9618 个,收到打赏共计170.7元,其中小视频打赏36.3元,直播打赏0.5元,私信礼物打赏133.9元。2017年9月12日,花椒直播组织过一场推广活动,邀请了吴某参加,并支付他酬劳2000元。
吴某母亲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也有选择不接受吴某上传视频、不与吴某合作拍摄广告、不邀请吴某参与推广视频拍摄、并向其支付酬劳的权利,同时上诉人也有不使用吴某的视频进行推广、进行其吸纳粉丝获得浏览量乃至获得利益的权利,如果上诉人不使用这种,不参与这种也可以避免损害赔偿,也可以避免在此次事件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某母亲认为,儿子在“花椒直播”平台上传了一百五十多个视频,绝大多数都是危险性视频,平台不仅没有在审核后删除,反而任由视频传播,变相推动着吴某继续冒险。
吴某母亲诉讼代理人:吴某与上诉方的合作进行了较长的时间,双方上传的视频数量非常之多,上诉方在审核吴某的各类视频时非常清晰地知道吴某所上传的视频的内容是什么,也非常清楚明白这一类视频的拍摄对吴某本身的生命权是存在安全隐患的,上诉人本可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等必要的措施,对吴某上传的视频予以处理,或者说对吴某进行安全提示,但是上诉人完全没有采取上述措施。
密境和风公司认为,吴某进行的高空攀爬活动属于极限挑战运动,虽然危险,但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吴某上传的154个视频中,有94个标题写明了“危险动作、未经训练、请勿模仿等提示内容,由吴某本人所写,已经进行了足够的安全提示。平台方单方面删除视频,违反双方交易关系。
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如果假定说吴某没有坠落,我们就对他进行删除了,那吴某状告花椒直播,我们之间是有交易关系的,我是你的服务对象,你凭什么删除我的视频,那么花椒直播要不要承担责任?
对于吴某拍摄的视频内容是否适宜传播,双方意见也有分歧。
吴某母亲认为,平台对这类视频不加以审查,不仅鼓励着吴某拍摄越来越多的危险视频,对于平台观众也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果。
吴某母亲诉讼代理人:现在网络上的使用者、网络用户们,年纪越来越低,自身所能够分辨、所能够处理危机的情况,所能够分辨的事实、道理也越来越弱,这更需要我们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作为视频方,作为平台方更多的承担自身对于社会意识形态的校正义务。
密境和风公司则认为,即便这些危险视频会产生一些不良的示范效果,也是网络服务商的伦理责任问题,并不可以等同于法律责任。
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这些视频当中已经提示了是专业运动,请不要模仿这样的提示语言已经做了提示了。其次就本案而言,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吴某和花椒之间的法律关系,跟社会公众无涉,无涉社会公众,也不存在要对社会公众产生不良示范效果的这样一个事实判定和法律判定问题。
上诉方还主张,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法律规定并未将徒手攀登高楼等运动列为禁止传播的范围。因此,传播吴某的视频并不违法。
结合诉辩意见 二审法院解读三大争议焦点
在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花椒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吴某是否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此类危险行为视频,平台究竟是否应该予以删除?传播又是否违法呢?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解读了本案的三大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某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推定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此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公共性的场所特征,但网络空间作为虚拟公共空间,与现实物理公共空间存在着明显差异。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程琥:那么能不能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安全保障义务扩大适用到网络这个开放性的虚拟的公共空间?目前争议还是有的。我们在审理过程中也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就不必要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把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大到虚拟的、开放的这种网络空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
争议焦点二:密境和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密境和风公司主张,吴某的行为属于极限运动,不为法律所禁止,对公众有积极向上的促进作用。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进行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极限运动,吴某并非专业运动员,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程琥:有的极限运动譬如攀岩这种它是有益于个人身体健康的,它确实具有挑战意义。但是吴某这种高空建筑物的攀爬,它跟我们所说的攀岩它是有差别的。近些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不断发生,而且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对于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影响,那么像吴某这个,他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这种措施下,所进行的这种高空,攀爬高空建筑物,他极有可能会造成坠物,坠下来,伤及无辜,所以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我们就是说对这种行为是应当要进行规制的。
法院认为,花椒直播平台对吴某的坠亡存在过错,对吴某持续进行危险活动起到了诱导和鼓励作用,加大了吴某坠亡的风险,因此,平台行为与吴某坠亡存在因果关系。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程琥:吴某坠亡之前的两个多月,还为这个平台进行宣传,平台还给他支付酬劳。所以他发布的视频越多,实际上到这个平台上浏览的量,流量就会越大,实际上对他的死之间,和他的坠亡之间起到一种诱导、鼓励的作用。
争议焦点三:花椒直播平台能否依据所谓“自甘冒险规则”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
本案中,密境和风公司主张吴某的行为是自甘冒险行为。自甘冒险规则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自愿承担风险,在共同参加活动的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程琥:实际上“自甘冒险”主要是针对什么呢?譬如说我们组织一个活动,这个大家明知道这个活动是有危险的,但是我们都愿意参加、自愿参加,在这个活动进行过程中某一个参加人对其他人构成了伤害。但从本案来看不是“自甘冒险”,因为平台不是组织者,也不是参加者,所以是不能适用“自甘冒险”这个规则的。
本案审判长介绍,《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自甘冒险”规则,密境和风公司援引此条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吴某自愿进行该类高风险的活动,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平台可以减轻责任。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程琥:不管基于什么原因,对这种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不是高空建筑物攀爬的专业运动员,徒手去进行攀爬,这种危险应该是现实存在的,他选择去从事这样的活动,他对这种危险应该是明知,所以从本案来看,我们也认为就是说他在这个过程中他自己是有过错的,所以在责任的划分来看,实际上平台承担的责任很小。
今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宣判。
合议庭认为,吴某的坠亡是一起悲剧,年轻生命的逝去对于他的家庭成员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法院对吴某的离去深表痛心。
审判长: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现在进行口头宣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审判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追逐热点流量背后 监管责任在何处
吴某的不幸坠亡,是否能引起网络平台、进行危险行为直播的网络主播,抑或是观看者的深思?如果没有意外的发生,吴某很可能依旧是网络直播平台追捧的对象,很可能有更多粉丝浏览、观看,甚至效仿。追逐热点与流量的背后,行为边界、监管责任又在何处呢?
网络平台直播行业竞争激烈,在流量驱动下,不少以刺激、惊险为卖点,打法律擦边球的内容不断出现,专家认为,网络平台不能以“仅提供内容存储服务”为由,不对内容进行审查。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平台和它的视频,绝对不单纯是网络储存服务提供者的这么一个身份,它是一个背后的推手。更多的平台通过算法的方式进行推荐,所以这个案件中你会发现,这个主播愿意选择越来越冒险的方式,就是因为他发现越冒险,可能被推荐的,曝光率越高。
专家认为,平台对所有观看者应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平台越大,责任越大,不能仅凭法律责任对内容进行审核,更不能一味追求“流量经济”。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一个平台,它有很多的粉丝和用户。它除了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还有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你的平台的用户量、日活量、粉丝量、主播量越多,你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就应该越高。
今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中,违法信息之外,拟增加“不良信息”类别,“带有性暗示、性挑逗、性诱惑的;展现血腥、惊悚等致人身心不适的”等内容,都被罗列在内。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包括一些令人感到不快的,令人感到惊悚,令人感到恶心的这样的视频,它牵扯到违法吗?它可能并不违法。你说它涉及到公序良俗吗?不好说。但是现在好了,把这部分信息呢,单独拿出来变成不良信息,以后再治理起来,可能通过这个互联网生态治理规定,现在是草案,我觉得有更好的抓手。
专家认为,直播文化放大了观看者的好奇,粉丝的打赏无疑也是对吴某视频的变相“鼓励”。作为受到粉丝追捧的网络主播,也应该树立遵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意识,共同培养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观众打赏,有的时候是鼓励,有的时候是一种对赌。所以我们其实在看的过程中也要反思,如果大家都在说不要这样爬楼、千万不要爬楼,而且你没有带安全带、旁边没有人,一旦出现问题,连救你的人都没有。所有人都会劝他的,那你想想吴某还会爬楼吗?
据了解,除了“花椒直播”,吴某的母亲何某对吴某曾上传视频的其他平台,如火山小视频、奶糖短视频、内涵段子、新浪微博的经营主体公司提起过类似诉讼。
原标题:“花椒主播”高空坠亡二审宣判 谁是背后“死亡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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