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9中国检察网消息,被告人景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现住彬州市**镇****,彬州市****公司职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彬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1日取保候审。
景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现住彬州市**路**巷**号,彬州市**物流公司职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彬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甲、景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晚,景某甲发现其妻子张某某与一个微信名称为“西北狼”的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让其妻约“西北狼”到其住处。第二天(10月30日)张某某约“西北狼”到其住处后,便告知了景某甲,景某甲打电话告诉弟弟景某乙二人一起去捉奸。约下午2时许,景某甲与景某乙二人将王某某(微信名西北狼)堵在家中,王某某当时赤裸在床上,景某甲用手机给拍了裸照,然后景某甲和景某乙在王某某脸上打了几巴掌。后景某甲拿了一把菜刀、景某乙拿了一把工艺剑在王某某眼前晃动,问王某某事情怎么样解决。王某某提出给5000元钱景某甲不同意,问王某某去过他家几次,王某某说4次,景某甲提出一次2万元4次一共8万元。王某某没有钱也没有借到钱,景某甲便让王某某打了一个6万元的借条并扣留了王某某的身份证。王某某离开后便去彬州市公安局报案。景某甲将借条和王某某身份证交给了公安机关,王某某从公安机关领回自己身份证后对景某甲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甲、景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景某甲、景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依法提出认罪认罚建议,我院审查后,景某甲、景某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原标题:彬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1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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