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消息,前妻癌症去世,独子也车祸身亡,厦门市民陈明(化名)两年时间内陆续遭遇不幸。再婚四年后,陈明和妻子收养了一名被遗弃在公园的女孩,随后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健康局停发了陈明夫妻的失独家庭扶助金。因对停发决定不服,陈明夫妻将湖里区卫健局告上法庭。
近日,陈明收到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书:认定湖里区卫健局在陈明夫妻收养孩子后不再支付扶助金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陈明的诉讼请求。
陈明妻子阮玉(化名)则认为,2016年新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失独家庭的扶助规定已没有了“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限制性表述,但福建的地方法规未改变相应条款,与上位法相抵触。她认为当地应当给失独再生育或再收养的家庭继续发放扶助金。因对上述判决不服,她已提起上诉。
收养弃婴自救,被停发扶助金
陈明曾经拥有一个安稳幸福的小家庭。他在厦门一电子厂做维修工,妻子做仓库员。1987年,儿子陈阳(化名)的出生给家里带来了许多欢乐。
人生无常,2006年妻子因癌症不治去世,打破了原本平静的生活。工资不高的他为了给妻子治病还欠下了不少外债。第二年,年仅20岁的陈阳在一次送货路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陈明从此成了失独父母中的一员。
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老龄化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中国失独家庭已超百万个。
在朋友的介绍下,陈明认识了从事财务工作的阮玉。阮玉离过一次婚,但没有生育过孩子。2007年12月,两人结婚。在阮玉的陪伴下,陈国明渐渐走出妻儿离世的痛苦。
2011年4月,陈明夫妻在厦华电子厂旁边的公园发现了一名弃婴。陈明和妻子都已超过45周岁,不再具备生育的条件,为了有个精神寄托,他们收养了这个女孩。办好收养手续后,湖里区卫健局停发了陈明夫妻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此前,按照厦门市的相关规定,陈明夫妻每月可以获得一千元左右的扶助金。
收养女孩后,家里热闹起来。2013年,陈明因身体原因下岗,两年后阮玉退休。一家三口依靠她每月3000元的退休金及家里房子的出租收入生活。
2019年5月,陈明被确诊“2型糖尿病”,提示糖尿病肾病Ⅲ期,因为水肿,无法正常行走。医生曾建议其做心脏搭桥手术,但手术费用需要十几万元。陈明无法负担医疗费用,现在依靠服药治疗及中医调理,每月服药需花费七八百元左右。阮玉表示,如果可以获得2016年1月1日至今的扶助金,将用于陈明的心脏搭桥手术。
沟通无果,起诉卫健局
在计生法修订前,政府也一直鼓励失独家庭通过再生育或收养等手段自救,但政策的困境在于,一旦自救成功,他们将不再属于失独家庭,也就无法再享受失独扶助政策的照顾。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失独家庭扶助政策的表述让阮玉看到了希望,她开始了解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
新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四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没有了此前“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限制表述。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2月19日、2017年11月24日经历了两次修订。令阮玉失望的是,其关注的条款未发生改变,当地规定扶助政策的对象仍是“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
阮玉发现,部分省份如湖南省、江苏省等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没有了“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限制表述。福建省内则有福州市晋安区在2013年将失独再生养家庭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对象。《晋安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实施方案》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独生子女死亡后,女方年满45周岁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以获得救助。
反映沟通无果,2019年10月,陈明夫妇向集美区法院提起对湖里区卫健局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补发2016年新计生法实施后的失独家庭扶助金,并随政策调整继续给付其应享有的扶助。
一审宣判:卫健局行为符合规定,驳回起诉
2019年12月3日,该案在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对于案件事实,阮玉和湖里区卫健局均没有异议,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阮玉认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厦门市政府相关政策通知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有关失独家庭扶助政策的条款上相抵触,应属无效。
湖里区卫健局诉讼代理人认为,福建、厦门地方法规细则都已明确规定帮扶对象系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扶助对象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陈明不符合申请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条件。卫健局的处理和决定不违反法律法规。
湖里区卫健局诉讼代理人认为,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规定,福建省人大及常委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阮玉提出反驳,认为该扶助金的性质与一般的奖励金的性质不同,系国家对于遭遇不幸的失独家庭给予的一种精神抚慰,其应当获得扶助。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允许地方性法规进行特殊规定的仅仅是“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
阮玉认为,对于扶助措施,地方性法规不宜另行规定。
随后,阮玉要求人民法院对《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意见》通知(厦湖委办[2016]59号)和《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2008]22号)进行合法性审查。
2019年12月14日,阮玉收到集美区法院的判决书。集美区法院认为,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对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对象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福建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颁布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相关细化、具体规定的,应当在福建省予以适用。
集美区法院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修正,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后修正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从时间顺序上,福建省条例的修正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后,湖里区卫健局依据该条例对原告是否属于帮扶对象作出认定,使用法律并无不当。
集美区法院认为,需要指出的,是否将特定的人员纳入行政救助范围,受经济水平、财政收入等诸多因素影响。从原告举示的证据来看,确有部分地区已将失独家庭再生育或者收养的情形纳入扶助范围,被告作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亦可结合辖区情况向上级部门予以反馈或提出建议。
集美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陈明不符合扶助条件,湖里卫健局依法受理后向原告答复不予扶助,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原告要求湖里区卫健局给付计划生育扶助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决定驳回陈明夫妇的诉讼请求。
阮玉仍认为,福建地方法规未作修改,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属无效,应给失独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继续发放扶助金。她表示对该判决不服,已于2019年12月30日上交上诉材料至厦门市中级法院。
原标题:收养弃婴后扶助金被停发,厦门一失独家庭起诉卫健局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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