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杂志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因政府拆迁引起的行政赔偿判决,除了支持当事人要求政府赔偿房屋价值损失、房屋装修损失、拆迁费损失、临时安置费损失、物品损失费的请求之外,同时还支持了当事人的律师费请求。
多位接受《法人》记者采访的拆迁领域律师都表示,把律师费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情况“几乎没有”。本案由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所主任赵健告诉记者:“该判决已经生效,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2018年7月,家住昆明市五华区的杨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判决普吉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判决生效后,杨女士于2019年2月向普吉街道办事处邮寄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被告赔偿原告4133411元。2019年4月,普吉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杨女士被拆除房屋价值666761元、搬迁费3000元。
另外,杨女士因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针对涉案被拆迁房屋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行政判决,认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程序违法,撤销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随后,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将房屋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则赔偿房屋价值及物品等其他合理经济损失(具体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搬迁安置费、租房房租、租房小区物业费、律师费、装修费等)。
针对律师费部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因房屋被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并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对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交一审法院的增值税发票载明的总金额为41万元,且系9个案件原告共同交纳的因房屋征收补偿所产生的一系列案件的代理费以及咨询费的总金额。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律师费1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
杨女士二审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就律师费部分分析认为,该费用应当属于上诉人的直接损失,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征收(拆迁)专项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收费的增值税发票,计40.5万元,本次强拆还涉及到其他8个人,上诉人及其他8个人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共同签订了委托合同,故本院确认上诉人的律师代理费为4.5万元(40500元÷9),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法院支持了当事人要求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曾代理大量拆迁类案件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律师表示,此类案件中,“律师费获支持的几乎没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健也表示,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一种,在此类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赔偿律师费,获法院支持的“非常少非常少。”
原标题:国家赔偿标准有变?杨女士胜诉,政府把“律师费”都赔给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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