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消息,郭友琼没想到,自己在处理其他诉讼期间,竟意外发现一起关乎女儿敖某兰名节的民事诉讼——保存在四川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档案室的相关诉讼材料显示,该院2013年办理的一起“同居析产纠纷案”的原告正是其女敖某兰,被告则是一名陌生男子罗某。更蹊跷的是,敖某兰对这起诉讼毫不知情,更不认识诉状中与她“同居”的男子罗某……
事后,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确定本案中原告“敖某兰”的签字非敖某兰所签,该案系虚假案件。之后,检察院向营山县人民法院发去《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事后对原裁定进行撤销。
郭友琼称,这桩虚假案件对女儿的精神和生活造成了影响,她曾找到法院,法院表示愿给2万元司法救助金,但她没同意。至今,郭友琼也未领取这笔司法救助金。10月20日,郭友琼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的诉求是除了对女儿进行精神损失赔偿外,办理这起虚假案的法官也应对女儿赔礼道歉,同时也希望法院调查这起虚假案件的真相,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今年10月20日,营山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当年办理本案的法官因此事被法院书面诫勉谈话,此外法院已责令其辞去专职审委会委员,暂停员额法官办案。
那么,这起虚假案件到底是如何出炉的?法院方表示,由于诉讼时间过去太久,也无法调取当年监控, 而当事法官也表示时间过去太久,记不清当年细节了……
【意外发现】
女儿曾起诉“同居男子”
分手后,要求拿走所购家具
这起关乎女儿名节的蹊跷案件,是郭友琼意外发现的。
2017年,敖某兰正在跟开发商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官司,作为母亲,郭友琼陪女儿敖某兰去营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咨询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事情时,意外发现女儿此前还有多起诉讼,其中包括一起“同居析产纠纷案”,但女儿却毫不知情。
随后,郭友琼在法院档案室里找到了这起诉讼的相关诉状和编号为(2013)营民初字第965号的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里关于原告“敖某兰”的身份信息及其住址,正是女儿敖某兰。随后,郭友琼询问女儿,但女儿称自己不知道这起诉讼,甚至根本不认识诉状里跟她“同居”的男子。
郭友琼提供的盖有营山县人民法院鲜章的一份民事诉状内容显示,原告敖某兰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由起诉被告罗某,请求法院判令同居期间所购家俱(原文如此)原告所有。该诉状称:“2013年1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谈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同居时我买了一套家俱到被告家,因为我们相互性格不和,我现在已与他分手了,但被告却不让我把家俱拿走。所以,我只有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诉状下方有“敖某兰”手写字体的签名,按有手印,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3日。
虚假案件的民事诉状
2013年5月6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编号为(2013)营民初字第965号的民事裁定书:本院在审理敖某兰与罗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某兰以与被告罗某私下协商为由,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敖某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虚假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被告罗某在起诉状和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的出生年龄为1987年3月,而罗某身份证复印件显示,罗某实际是1984年10月出生,比敖某兰年长1岁。
而事实上,在上述民事案件发生时,敖某兰早已结婚,和丈夫刘某一起生活,而且还养育有一个孩子。
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敖某兰称,她此前从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递交过“同居析产纠纷案”的诉状,自己莫名其妙当了原告,此外,诉状中的签字也不是自己所签,至于诉状上与自己“同居”的男子罗某,她根本不认识。
【检方介入】
原被告确实不认识,签名系伪造
经调查认定系虚假案件
10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驱车前往本案另一位当事人罗某的老家,村里人表示,罗某常年在外打工并不在村里生活,其妻在营山县城照管孩子。
按照上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诉状里的说法,罗某与敖某兰在2013年1月经人介绍恋爱后同居生活。对此,熟悉罗某的村民们表示并不认识敖某兰,早在2013年以前,罗某就已结婚成家,而且和妻子养育有一个孩子。
红星新闻记者试图联系罗某未果,但罗某的父亲告诉记者,他听儿子提过这起诉讼,但他和儿子都不认识敖某兰,因为这个诉讼,儿子后来还专门回营山处理过这件事。
2017年,在发现关乎女儿名节的诉讼存在造假的情况后,郭友琼带着女儿找到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举报。
10月20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查科主任任专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年在接到郭友琼母女反映的相关情况后,检查机关随即展开调查,并联系了在外打工的罗某回来了解情况,当时罗某和妻子一同来到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罗某跟敖某兰根本不认识,双方不存在同居关系,也均未到营山县法院处理过此案。
此外,那份留存在法院档案室里以“敖某兰”名义起诉罗某的诉状中,“敖某兰”这3个字也被查实并非敖某兰本人所签。2017年12月27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对敖某兰同居关系析财纠纷一案进行文件检验鉴定,送检三份检材上‘敖某兰’及落款时间字迹与提供的敖某兰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的鉴定意见书
2018年3月1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向营山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营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撤销该案件,经调查,敖某兰的证言证实了敖某兰与罗某互不认识,不存在与罗某同居析产纠纷案,也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过该案,根本不存在该案,罗某证言证实两人互不认识,更未到营山县人民法院处理过该案。同时,该案中敖某兰所签字,经鉴定,并非是敖某兰所签,该案系虚假案件。
【法院处理】
原裁定书主体确有错误,撤销案件
当事法官被诫勉谈话暂停办案
2018年3月23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书》提出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定书主体确有错误,撤销该院(2013)营民初字第965号民事案件。
2018年3月23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原裁定书主体确有错误
事后,因为虚假案件的事情,郭友琼和女儿敖某兰将相关情况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称法院只澄清假的事实,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破坏了当事人的家庭,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5月8日,营山县人民法院给郭友琼出具了一份答复意见书:对于你反映的冒名诉状、虚假裁定的问题,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3)营民初字第965号民事案件,“对于你反映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本院已向你释明,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程序寻求救济”。
营山县人民法院给郭友琼的答复意见书
郭友琼承认,法院事后愿意就虚假案件一事给其提供2万元司法救助金,但她今后不得再就此事向相关部门反映,影响相关部门正常工作,但郭友琼并没有领取这笔资金。10月20日,郭友琼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的诉求是除了对女儿进行精神损失赔偿外,办理这起虚假案的法官也应对女儿赔礼道歉,同时也希望法院调查这起虚假案件的真相,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10月20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翼秋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初接到敖某兰母女二人反映的情况以及营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后,法院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展开核实,最后撤销了原裁定书。
张翼秋表示,原裁定书当年作出之后,并未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也没有流入社会,没有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事后,当年办理本案的法官于某某因为此事被法院书面诫勉谈话,此外,法院还已责令其辞去专职审委会委员,暂停员额法官办案。
【记者调查】
虚假案件发生前,
两人曾分别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
那么,这起虚假案件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呢?
红星新闻记者走访发现,在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虚假案件发生时,“原被告”双方当时都有各自的家庭,但他们确实互不认识。而巧合的是,两人此前都曾各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
敖某兰今年35岁,还有一个妹妹,已经成家。郭友琼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为大儿女敖某兰小时候患过小儿麻痹症,身体不好,为人老实,“我们就想到把她留在身边,结婚了我们一家人就一起生活,也可以照管她”。
2005年前后,经人介绍,敖某兰跟刘某相识不久便一起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子,2011年12月1日,两人办理了结婚证。但让人意外的是,两人在领取结婚证两个月后,敖某兰就去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因是刘某打了敖某兰。
敖某兰的结婚证显示,2011年12月1日与丈夫刘某领取结婚证
郭友琼出具的一份派出所接处警登记信息显示,2012年2月7日下午,郭友琼报警称其女儿与女婿打架,经查,敖某兰叫丈夫刘某送她到场镇上开门卖衣服,刘某因在打麻将不愿意送,后双方发生抓扯,刘某对敖某兰进行殴打,致敖某兰额头、左手、右脚受伤。民警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郭友琼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女儿还怀有身孕,在女婿动手打女儿的事情发生后,女儿便去法院递交诉状起诉离婚。调解笔录显示,2012年2月9日,经过营山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但在之后的几个年头里,敖某兰又曾先后两次向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过离婚,但法院未准予二人离婚。
10月20日,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敖某兰说,丈夫多次打自己,还经常赌博,曾借过高利贷。敖某兰说,自己现在没打算跟丈夫离婚,丈夫现在在外面打工,平时也经常在联系自己。
敖某兰说,丈夫后来也知道自己和罗某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事,这件事对自己的生活和精神影响很大。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发生时,自己当时和丈夫在一起生活,根本不可能和他人同居,而自己也从未向法院递交过诉状。
作为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虚假案件的另一位当事人,在案件发生之前,罗某也曾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罗某的父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2012年前后,儿子当时和儿媳因家庭琐事闹矛盾,曾请律师去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自己得知此事后,很快就让律师撤诉了,劝和了儿子和儿媳两个人。
罗某的父亲也很惊讶,儿子为何会卷入这样一起莫名其妙的案件里。
对于这起虚假案件为何会发生,营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翼秋表示,因为时间过去太久了,已找不到当年的监控记录,无法查清当年递交诉状的具体情况,他们也找办案法官于某某了解过情况,但对方表示时间过去太久,记不清楚当年的细节了。
原标题:离奇的“同居诉讼案”:原被告均已婚互不认识,诉状签名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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