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安 消息,2021年8月6日,我局对赵某(男,44岁,江苏邳州人)、刘某文(男,37岁,黑龙江人)、张某云(男,40岁,江苏宿迁人)、张某鹏(男,34岁,黑龙江人)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作出行政处罚。
现查明,8月5日16时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在启扬高速扬州西收费站疫情查控点,对扬州某运输公司牌照为苏K81XXX的重型厢式货车进行出城检查时,发现该车上除司机赵某外,还有刘某文、张某云、张某鹏等3人藏身货厢内。进一步检查发现,除司机持有通行证,能提供健康码(绿色)、行程卡(绿色)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阴性)外,其余3人均不能提供核酸检测报告。
根据扬州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赵某在明知刘某文、张某云、张某鹏等人未取得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阴性)的情况下,仍将上述3人藏身货厢内,欲带离扬州主城区。赵某等4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赵某、刘某文、张某云、张某鹏作出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请广大市民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主动配合开展防控工作,对妨碍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扬州市公安局邢江分局
2021年8月8日
原标题:警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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