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消息,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10月21日消息,河南省高院近期答复了省政协委员蒋士卿、韩冠先“关于加强精神病管理莫让精神病成为犯罪分子护身符的提案”。
河南省政协委员蒋士卿、韩冠先在提案中建议,“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已经不适合由监护人监管,这类人员一定要由政府强制医疗,终身监管。”
河南省高院答复称,对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是否对其终身监管并强制医疗,法律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解除强制医疗。
河南省高院表示,省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要求全省法院对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的解除意见和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申请,严格审查、依法决定是否解除强制医疗。
严格审查精神病鉴定,杜绝腐败行为
关于严格审查精神病鉴定,杜绝腐败行为问题,河南省高院在答复中表示,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依法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现实中,法院在处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案件时,在依法考虑对其从轻处罚情节的同时,也会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给予准确、适当的刑罚裁量。
河南省高院在答复中提到,“加强精神病司法鉴定审查,杜绝精神病鉴定腐败行为”。区分并准确认定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国家法治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文明应有的担当。但由于精神病鉴定没有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少数犯罪分子钻空子,联合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和人员,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腐败行为,利用精神病鉴定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精神病鉴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法官加强精神病鉴定的审查和认定,是杜绝精神病鉴定腐败行为的有效途径。我国法律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腐败及虚假鉴定行为的态度是高压和零容忍。
河南省高院表示,根据提案,省法院将进一步指导、监督全省法院法官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对精神病鉴定的各项审查义务,并设置对该类案件审理、审查中腐败问题的红线和高压线,扎好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对在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保持高压震慑和零容忍,不断提升全省法院法官对精神病鉴定审查工作的能力,从而形成全省法官在精神病鉴定审查工作中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关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已经不适合由监护人监管,这类人员一定要由政府强制医疗,终身监管”问题,河南省高院答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是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故对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是否对其终身监管并强制医疗,法律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解除强制医疗。
河南省高院称,根据提案,省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要求全省法院对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的解除意见和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申请,严格审查、依法决定是否解除强制医疗。
依法保护无辜的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关于“法律要保护无辜的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权益,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由监护人承担的同时,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也应该积极补助”的问题,河南省高院答复称,该问题主要由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解决,同时,我院对此也高度重视。
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制定出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将根据该规定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特殊生活困难,并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刑事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须的最低支出等情况,对被救助对象给予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救助金额,具有特殊情况的,给予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救助金额。
河南省高院表示,根据提案,省法院将进一步指导、监督全省法院法官依法保护无辜的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基础上,加大对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救助力度。同时,省法院将进一步指导、监督全省法院法官加强同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沟通配合,积极落实对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抚恤、帮扶工作。
原标题:委员建议对部分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终身监管,河南高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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