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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情中受灾严重的纳税人,这几种税可以不交了
07-14 09:28: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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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近期上游强降雨及来水影响,重庆市长江、嘉陵江、涪江水位持续上涨,多地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此次汛情中受灾的纳税人,接下来将会有税收方面的减免抵扣政策?7月13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获悉,重庆市税务系统在深入一线防灾救灾的同时,梳理发布了支持抗洪减灾的七条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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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峰于13日清晨5点过境合川,根据合川区防办水情通报,合川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位于城区警戒水位线以下,合川税务青年组建青年突击队,帮助转移第一税务所的办公设备和涉税资料。12日15时,洪峰过境太和镇,四所税务干部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积极关注太和镇内企业财产损失、转移等受灾情况和人员安置情况,安抚受灾人员情绪,同时帮助辖区两家企业在洪峰到来前成功转移生产设备、原材料等财产物资。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洪灾过去后,重庆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将采取“分户包干、逐一下户”的方式,实地摸排滨江沿线受灾严重的企业,开展“一对一”的政策辅导,逐户登记受灾企业损失情况,指导企业进行税额抵扣、所得税扣除等税务处理,帮助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办税厅还将专门开通绿色通道,帮助受灾纳税人尤其是双定户快速办理停业登记、提速退税、延期申报等灾后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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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抗洪减灾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因遭受洪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洪灾造成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二)因遭受洪灾造成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受灾损失程度,调低定额;对查账征收的个体经营者、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在扣除保险赔款之后,视其受灾损失程度,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三)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抗洪救灾的捐赠支出,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企业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因遭受洪灾造成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当年资源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已完税的车船因遭受洪灾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

(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洪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因洪灾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洪灾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上游新闻记者 吴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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