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黄某、王某等人拦截群众车辆,私自收取公路硬化集资款。民警疏通交通过程中,众人不但不积极配合,反而暴力袭击执行公务的民警,妨害其依法执行公务。近日,忠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据忠县警方介绍,今年2月18日上午,陈某、黄某、王某等人以收取公路硬化集资款为由,在忠县金声乡广兴村六组铁匠湾(小地名),将过路车辆拦下,造成交通堵塞。其间,当事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并报警。忠县公安局金声派出所民警出警,陈某、黄某、王某等人拒不服从民警指令,并谩骂、侮辱、恐吓民警。民警依法传唤陈某、黄某、王某等人,遭到其暴力反抗。其间,陈某伙同王某等人抢夺民警吴鑫的警棍及对讲机,黄某抓咬辅警叶某,中途陈某帮助黄某将辅警叶某摔倒在地,后被旁边群众拉开。
案件发生后,陈某、黄某、王某被警方当场抓获,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今年5月31日,忠县检察院依法指控陈某、黄某、王某妨害公务罪,向忠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黄某、王某不服从民警指挥,先以言语威胁民警,后罔顾民警人身安全,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于共同犯罪,依法均应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档内从重处罚。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评价。据此,忠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人士介绍,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谭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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