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重庆记者站消息,“明知天然气公司存在乱收费,还不能拒缴气费,否则就停止供气,为确保上万名学生有饭吃,多年来迫于无奈缴纳高价天然气费上百万。”重庆交通职业学院(简称重庆交通学院)负责人张某向《工人日报》重庆记者站反映称,江津区工商局认定重庆神州能源有限公司(简称重庆神州能源)违反规定标准超收的天然气费属于非法所得并给予没收。
重庆交通学院要求重庆神州能源退还被多收取的百多万元天然气费遭到拒绝后,逐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告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日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重庆市第五中院提出抗诉,要求该院依法再审,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合同约定“学校用气”
2009年3月20日,重庆交通学院与重庆市金马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后来被重庆市神州能源收购)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城市供用气合同》。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用气性质为“学校用气”。
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14】253号文件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既1.73元每立方米。
2010年9月,重庆神州能源开始向重庆交通学院供气,同年12月16日第一次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载明用气性质为“集体用气”。
记者从江津区发改委价格科了解到,集体用气就包括了学校,敬老院,部队等非经营性单位用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
燃气公司超规定收费
“出于学校对燃气公司的信任,并未对“集体用气”说法感觉不妥,更未质疑然气公司不按相关规定收取天然气费。”重庆交通学院负责人张某告诉记者,学校按照发票金额缴纳天然气费。一直持续到2011年,学校新来的工作人员在缴费时发现,重庆神州能源未按合同约定“学校用气”规定价格收取,虽然开出的票据是“集体用气”,但却以商业用气(2.31元至3.515元每立方米)的价格收取天然气费。
据新来的工作人员了解,周边其他所有学校用气都是在按居民价格收取。
管委会多次协调未果
对此,重庆交通学院向重庆神州能源收费价格讨说法。重庆神州能源负责人刘某解释为,当初安装费是以1000元每户的价格在收取,而未按照重庆市江津区物价局规定的4500元每户收取,因此就不能按照民用气价格标准收费,以此填补减少的安装费。
然而,重庆交通学院对重庆市神州能源的回答并不认同。交通学院负责人向记者表示,1000元每户的安装费任何一家有资质的公司都可以安装。因为学校另外两栋学生宿舍的天然气安装费才600多元每户。
“在重庆神州能源供气过程中,如不按期缴纳天然气费,便将采取停止供气措施。”重庆交通学院负责人张某告诉记者,为了保证学生有饭吃,只能忍气吞声,在为高价天然气不断讨说法的同时,还得继续缴纳然气费,多年来累计多缴然气费高达百多万元。
随后,重庆交通学院向江津双福园区管委会反映过多次协调未果。
“2013年7月,在双福园区9楼会议室,企业服务部刁部长协调收费一事时,神州能源有限公司法人刘某一行3人威胁并强势要打我”。重庆交通学院负责人张某对记者说,当时刁部长及时劝架,幸免受皮肉之苦和事件进一步扩大,对这种野蛮、嚣张跋扈的行为感到非常气愤。
随后,记者致电重庆神州能源法人刘某,电话无人接听。
工商没收非法所得
通过多次协商无果,于2015年5月8日,重庆交通学院向重庆市工商局举报,反映重庆神州能源未按收费标准收取天然气费。举报后不久,重庆神州能源从2015年4月份自行开始将“集体用气”改为“居民用气”标准1.73/立方米的价格收取天然气费。
江津区工商分局接到反映后,了解得知,重庆神州能源(原重庆市金马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交通学院签订的《城市供用气合同》约定用气性质为学校用气。
根据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津发改委【2010】200号、【2013】224号、【2014】196号等文件规定,学校食堂、学生生活等用气,按民用气价格1.73/立方米执行。
据重庆市江津区工商分局调查确定,2010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神州能源利用其提供天然气供气服务的独占地位,未按照上述合同及文件规定,设置不合理条件,强行以2.31元至3.515元每立方米的价格收取天然气费3420741.21元(供气合计1241771.7立方米)。按照相关规定,重庆神州能源应该收取重庆交通学院的天然气费为1241771.7x1.73(既为2148265.04元),实际则多收取天然气费1272476.17元。除去相关税后,重庆市神州能源实际非法所得金额为1061355.87元。
重庆神州能源涉嫌违反《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公用企业加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
2015年6月9日,重庆市工商局对重庆神州能源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非法所得的1061355.87元然气费予以没收,免处罚款。
多次诉讼被驳回提起抗诉
重庆市工商局对重庆神州能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重庆交通学院将神州能源起诉到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超标准收取的百多万天然气费,并支付银行同期双倍利率。
江津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重庆神州能源提交的合同与重庆交通学院保留的合同用气性质一栏内容不一致。重庆神州能源的合同约定用气性质“学校用气”后面增加了用手写的“既1.95元每立方米”字样。重庆交通学院认为,这并不代表双方的意思,也不符合学校用气按民用气价格执行的相关规定。
然而,经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3月20日签订的供气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依据合同约定的集体用气价格标准向原告收气费,未存在超标准收取气费。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原告以与被告签订的供气合同价格条款无效,存在超标准收取气费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超收气费并赔偿损失,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5年12月8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294号,驳回原告重庆交通学院的诉讼请求。
重庆交通学院对江津区法院的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6年7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5民终678号,认为重庆交通学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交通学院对重庆市第五中院的判决依然不服,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2016年12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渝民申1884号裁定,驳回重庆交通学院的再审申请。
重庆交通学院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294号的内容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渝05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控伸科提出抗诉申请。
2018年7月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渝检民监【2018】81号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67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向重庆市第五中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原标题:重庆一公司超收百万气费工商没收 用户要退款法院不支持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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