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6月,赵某向南岸区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资料审查通过后,南岸区烟草专卖局两名执法人员上门实地核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赵某的申请地点是某小区的一楼住房。该房屋为三居室,赵某在其中一间卧室的靠窗位置设置了货架,通过窗户对外售卖小食品、酒水等.
针对此情况,南岸区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赵某的申请做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赵某认可核查记录并在核查记录上签字。
经营场所和住所不独立
【说法】
公民的人格尊严及隐私受法律保护。为了有效解决烟草专卖执法检查权和公民隐私的保护问题,《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该规定的要点有两个:一是经营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具有不可移动性;二是该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通过这样的规定将经营场所与住所进行严格区分,客观上有利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效行使执法权,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及隐私不受侵犯。
上述案例中赵某的经营地点虽然是固定的,但该场所与卧室连在一起,未能满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与住所相独立”的要求。所以,南岸区烟草专卖局据此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是合法的。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涂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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