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记者从重庆市政府网获悉,重庆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送审稿明确了重庆市湿地保护的九种禁止行为,违反规定者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
记者注意到,这九种禁止行为包括,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等。
送审稿指出,重庆将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在申报市级重要湿地名录方面,送审稿明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以及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
二、具有湿地生态系统的典型性或者独特性的湿地;
三、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栖息地的湿地或者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的湿地;
四、具有重要的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五、区县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市级以上湿地公园;
六、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湿地。
送审稿指出,如果湿地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同时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丰富,还可以建立市级湿地公园。
在湿地的保护方面,送审稿还明确了九种禁止行为,分别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取土、挖塘、烧荒;
四、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六、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七、非法猎捕、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虾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破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送审稿规定,擅自在湿地从事开(围)垦、挖砂、取土、采矿、烧荒、猎捕等活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游新闻记者 张瀚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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