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启富的涉事二手奥迪。
5月21日,上游新闻以《56万买的二手奥迪Q7是事故车,他告到法院还是输》为题,报道了重庆消费者雷启富在成都鑫迪克公司购买到一辆二手奥迪Q7,后发现该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雷启富将上述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对车辆进行了司法鉴定确定为事故车。
不过,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雷启富购买车辆、车辆系事故车、雷启富与销售人员的电话录音等信息为事实。但因为雷启富买的是二手车,而二手车就可能是事故车,所以判定雷启富输掉了官司。
6月16日上午,雷启富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自己接到了多名律师和其他媒体的电话。“有些律师表示要代理我的案子,觉得案子判得有瑕疵。”
在另一份同样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二手事故车的判决书里,上游新闻记者看到,案情相同的情况下,当事人赢得了判决。
雷启富表示,自己很纳闷,为什么我反而输了?
同样是二手事故车,同一个法院的判决不一样
上游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2017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成都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编号为(2017)川01民终3579号的民事判决书中显示,中升之星公司在出售车辆时未向张某某告知其车辆所发生事故和维修情形。
对此,法院认为我国商务部于2006年制定并实施的《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了销售者应将《车辆信息表》作为销售合同附件,《车辆信息表》设置有“交通事故记录次数/类别/程度”栏、“重大维修记录时间/部件”栏,上述规定亦说明在二手车交易中,销售商负有将交易车辆的交通事故及维修情况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对方的义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法院还认为,在案涉车辆交易过程中,对于足以影响交易成立的重大事项,中升之星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如实明确的告知张某某,不能以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而推定张某某应当知晓车辆存在事故及维修情况。
因此,张某某主张中升之星公司赔偿其三倍购车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引起上游新闻记者注意的是,这起案件和雷启富的案件基本相似,唯一不同的是,判决结果。
当事人要讨说法:我为什么受到区别对待?
“经过媒体报道后,很多人找到我,我才知道,买到二手事故车输了官司,这不是我的错。”雷启富拿着张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表示,自己现在特别疑惑,同样是二手车,同样是事故车,同样是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判决结果就完全不同?
随后,上游新闻记者在网上,以“二手事故车、判决”等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发现,网上有诸多关于二手事故车的判决报道,其中大多数判决都支持当事人胜诉。
“成都中院对我的判决,我认为有着严重的瑕疵。”雷启富表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的法律依据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们认定的二手车交易中,不能要求二手车公司向我证明交易车辆为非事故车。同时,二手车公司没有保证销售的车辆为非事故车。所以,二手车公司也就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信息的情况。这不对呀。我现在已经重新找了律师,我现在要跟法院要个说法。我输了,但不能不清不白。”
“为什么本案不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判决?为生活消费购买二手车的消费者是不是消费者?二手者经营者是不是经营者?”雷启富针对本案提出几点质疑,“为什么对与二手车公司监事(又是销售人员)的合法有效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存有欺诈事实)不予评述是否采信?为什么对本院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予评述是否采信?(根据当庭释明的裁判标准进行已构成欺诈)为什么别的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就能得到保护,我购买二手车就受到区别对待?”
目前,雷启富准备再次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曲鸿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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