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近日,重庆市政府发布“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项‘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三项制度”,就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将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显著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社会满意度。
根据“方案”,为了推动该项工作,将成立重庆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市长唐良智任组长。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亮证”
“方案”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须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强化事前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本单位的执法事项、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细化形成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一并向社会公开。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重庆市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发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全程记录
“方案”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制定本系统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制定本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纳入本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可以不作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必须纳入本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方案”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单位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应做到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审办分离”。
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无内设机构或审核人员数量不足的行政执法机关,可通过设立法制审核专岗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探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是否滥用职权、是否存在明显不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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