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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缴费有啥规定、发票丢失了怎么办……权威解答来了
11-30 09:46:26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最新的医保缴费有啥规定?发票丢失了怎么办?11月29日,重庆市税务局根据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的咨询电话,梳理出近期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并进行了权威解答。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保

问:普通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哪些缴费方式?

答:注册了电子税务局的缴费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三种渠道或渝快办APP线上自助办理参保档次选择及缴费业务,不愿注册电子税务局的普通缴费人可由其他注册了电子税务局的人代缴。不注册电子税务局也无人代缴的缴费人在街镇社保所现场办理该业务。

问: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同一时期重复缴费了可以申请退还吗?

答:对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参加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其重复的缴费不予退还。

问:重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重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分“中青年参保人员”、“老年参保人员”和“超龄人员”三类。

(一)中青年参保人员:具有我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二)老年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之月起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三)超龄人员:具有我市户籍、在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后年满60周岁、未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但是,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段不能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参保缴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缴费时限要求高,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存在待遇等待期,不能在完清社保费后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一)一般城乡居民规定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按时缴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至12月。

(二)在渝高校大学生规定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按时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当年9月至次年8月学年度。

(三)新生儿规定参保缴费时间为出生之日起90日内,按时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一年度重复缴纳,可以申请退费吗?

答: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关键词:增值税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关键词:非税问题

问: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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