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了微商走私、店家跑路、旅游事故的时候,你该如何维权?快来看看市一中法院发布的3·15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吧!
微商出售走私医美药品侵害多人利益
检方提出公益诉讼
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何某联系韩国上家购买“玛利亚”等品牌玻尿酸和“纽诺适”等品牌肉毒杆菌,通过走私的方式运入国内,以快递的方式邮寄到重庆,由丁某乙等储存。在此期间,何某、丁某甲、丁某乙和王某某明知这些医疗美容药品未经我国批准,但为谋取利益,仍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对外公开销售。
去年6月13日,潼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四人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做出了刑事判决。后来,市检察院一分院认为何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特发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将已销售的假药召回,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声明警示消费者停止使用涉案产品。
案件在市一中法院审理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四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启事,收回销售的所有药品,警示消费者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目前,四被告已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并发布产品警示。
警示:
广大消费者通过微商等渠道购物,一定要注意查验对方商品是否合格、采购渠道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具有销售资质等,以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店家跑路消费者受损
家居卖场承担赔偿责任
某家居卖场公司将其经营的一柜台租赁给邓某某进行经营,柜台名为“某某木业”。梁某某、邓某系夫妻,两人分别与某某木业于2017年9月、11月以及2018年5月、7月签订了4份《商品销售合同》购买门、锁等商品,约定了定金数额以及商品类型和价格,货款总额为52万余元,合同尾部加盖有“深圳某某木业某家居直营店专用章”以及某家居卖场公司的收款专用章。
合同签订后,梁某某夫妻支付了包括定金在内的货款共计38万余元,但某某木业一致未供货。2018年7月,梁某某夫妻发现“某某木业”展厅已人去楼空(一审判决前,某家居卖场公司与某某木业的租赁合同已期满)。
梁某某夫妻认为某家居卖场公司作为商场柜台的出租者、管理者,对其商户有监督管理的义务,故对消费损失负有相应责任。特起诉请求某家居卖场公司退还货款27万余元,双倍返还定金2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梁某某夫妻与邓某某签订合同后,邓某某一直未供货。同时,“某某木业”专柜已从某家居卖场公司处撤场,梁某某夫妻作为消费者要求柜台出租者、管理者即某家居卖场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判决某家居卖场公司退还货款27万余元,双倍返还定金21万余元。
某家居卖场公司不服上诉,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某家居卖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遂予以维持。
警示:
柜台出租方应加强管理,从严审核租赁人身份、资质、经营能力,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景区步道无栏杆无提示
游客摔伤景区承担主要责任
2018年5月,罗某某跟随旅游团进入某自然风景区游览,其在两侧无护栏的步道上游览时,因踩到步道的明沟跌入旁边的河中而摔伤。摔伤后,其被景区的车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罗某某腰3椎体骨折,属九级伤残。罗某某起诉请求该景区的运营人某旅游开发公司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某摔伤的地方有一明沟,步道两侧无护栏,某旅游开发公司作为该景区的运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罗某某作为成年人,在行走时没有尽到相应注意义务,踩入明沟致使摔伤,故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酌情认定景区承担60%的责任,罗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遂判决某旅游开发公司赔偿罗某某10万余元。
某旅游开发公司不服上诉,市一中法院经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正确,责任比例划分恰当,另查明某旅游开发公司前期为罗某某垫付部分费用应予扣除,故改判某旅游开发公司赔偿罗某某9万余元,其余责任由罗某某自行承担。
警示:
作为景区运营人、管理人的旅游经营者对景区内设施负有管理、维护责任,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其未尽到相关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则会承担相应责任。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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