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江萍、被告人罗庆中销售“三无”伪劣口罩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江萍(原为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4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医药行业相关职业;被告人罗庆中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对违法所得和扣押在案的伪劣口罩依法予以没收。
2020年春节期间,国内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口罩等防护产品市场紧俏。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江萍、罗庆中从上家杨坤(另案处理)处订购大批量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口罩,计划用于销售。江萍原为医药行业从业人员,明知购进的口罩为伪劣产品,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4.05万元,非法获利5.75万元。罗庆中在现场收货时,明知其为伪劣产品,包装简陋且质量较差,仍试图收取该批口罩用于销售,因被在场群众阻拦而未能得逞。经群众举报,民警现场查获罗庆中试图接收的口罩,货值金额合计18.15万元。涉案口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检验检测,过滤效率等指标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属于伪劣产品。
被告人江萍作为医药行业从业人员,为牟取个人非法利益,无视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违背为人民健康负责、诚信可靠的从业准则,销售明知是质量不合格的伪劣防护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为预防再犯罪,应对其依法处以“从业禁止”。被告人罗庆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法院遂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量刑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重庆法院宣判的首起销售伪劣防护产品案。被告人江萍、罗庆中在这关键时期,为牟取个人非法利益,销售伪劣防护产品,破坏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情节恶劣,应予严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防控疫情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十二条措施》,应加大对犯罪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和罚金、没收财产刑罚的适用力度,运用“从业禁止”非刑罚处置措施,惩罚相关职业犯罪。故对两名被告人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严惩处的同时,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并对被告人江萍依法处以“从业禁止”。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税安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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