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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墙上开窗引纠纷 邻居“互撕”闹上法庭
05-14 20:31:33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他们是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后,其中一位邻居直接封了对方在公用墙上开的部分窗户。为了这窗户,双方上法庭打官司,近日经过市二中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拆除封窗。

向某与谭某房屋相邻。

2008年2月,向某对其房屋进行扩建,欲在与谭某房屋相邻地界的2米高的公用院墙上加高。

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谭某允许向某在公墙上开窗,但若今后谭某修建房屋可以封窗。

向某遂在公墙上开了大小不等的八扇窗户。

去年,谭某与向某因邻里琐事发生纠纷,争吵过程中向某称今后谭某修建房屋时需退让二米用于采光透气。

谭某遂以公墙上不应该开窗为由,雇佣工人将向某扩建围墙上的七扇窗户用砖块进行封堵。

窗户被封,采光受到极大影响,生气的向某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谭某拆除已封七扇窗户的砖头,恢复原状。

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未经向某同意擅自对扩建窗户进行封堵的行为侵犯了向某占有扩建房屋的事实状态。扩建房屋时双方约定,如谭某需修建房屋,可沿公墙部分封堵向某的窗户。在目前未施工建房的前提下,谭某单纯的封窗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双方约定。故判决谭某拆除已封七扇窗户的砖头,恢复原状。

一审宣判前,谭某利用两面公墙修建一间约20平方米屋顶为彩钢顶棚的房屋,该房屋墙壁与彩钢顶棚间有一定距离,暂时用于堆放杂物。

宣判后,谭某不服上诉称,因向某违反双方口头协议,无理要求其建房时退让二米用于采光透气,无奈之下才进行了封窗;并且其目前利用公墙修建了房屋,已符合双方修房即可封窗的约定,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向某的诉讼请求。

市二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虽声称要求谭某修房时退让二米用于采光透气,但谭某未修建房屋,自身权利并未受到实际侵害,故无权封堵窗户。谭某亦并非在修房过程中封堵窗户,而是在向某起诉后才临时修建一间“房屋”,且该“房屋”屋顶与墙壁之间存有很大间隙,根据生活常识不能供人居住。故认定谭某的封窗行为尚不符合双方的口头协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向存丹 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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