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以下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废止
(一)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6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二)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9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
(三)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四)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7年3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五)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2008年5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
(六)重庆市节能监察执法委托规定(2009年8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
二、全面修改
(一)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1998年6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二)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三)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四)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4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公布)。
上述政府规章未修改出台前,凡是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三、集中修改
(一)对《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2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的修改。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区县(自治县、市)”修改为“区县(自治县)”。
将第九条第三项中的“其他省(市、自治区)”修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二)对《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的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公布)的修改。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页;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四)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原标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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