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消息,日前,《重庆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出台,内容包括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大投资促进力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强化组织保障等。
这些政策出台有何依据?能够对重庆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资入渝起到什么样的积极作用?重庆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行业专家。
《措施》采纳多位专家意见
“《措施》起草不是‘闭门造车’,而是听取了多方意见,包括不少行业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贺小勇表示,《措施》中有的举措,便采纳了自己的意见。
比如,贺小勇提出,相关部门和备案机关,在进行外资项目核准时,应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在此建议下,《措施》明确,要建立外商投资服务清单制度,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公开审批办理内容、流程、条件、时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不得擅自增加审核要求、超出办理时限、违规干预外商投资自主权。
再如,贺小勇建议,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住所申请后,30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同意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的请求。这一建议,也直接被写入了《措施》的第十六条中。
“我曾向重庆方面建议,要建立与一些主要外国商会的定期沟通机制,方便收集他们对中国及各区域的政策需求和投资经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国华说,这一建议也被《措施》采纳。《措施》第四条便明确,要建立市领导与重要外国商协会、境外跨国公司及在渝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机制。
外资企业可享受平等权益
“投资环境是决定外资企业到一个地区投资的关键。”贺小勇表示,外资企业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待遇与权益,对其是否投资或持续投资,具有关键影响。《措施》在这方面做得很好。
他举例说,一个大型外资企业入渝后,发现另一个区县比其原本入驻区县在产业结构、功能配套上更契合,想要搬迁。《措施》对此明确,任何单位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
贺小勇还表示,《措施》在确保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上也做得很好,这体现了重庆在很多标准上正与国际对标对表。
比如,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措施》明确要求,各单位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服务品牌。
再如,《措施》提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的相关工作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
外资企业“维权”有了保障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立峰谈到,吸引外资,不能只是简单的赋权,还要注重维权。
“一旦权益受损,外资企业投诉无门,或部门踢皮球,那此前的赋权都是空谈。”陶立峰说,重庆方面明显考虑到了这点,在《措施》中明确,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一口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开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完善投诉接收、协调转办、研究处置、及时反馈的闭环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效率。
安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何菁则认为,外资企业非常注重知识产权,《措施》在这方面的维权也给予了细化。
“《措施》里面就提到,要强化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侦查总队(市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心)职能职责,加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侦办力度。”何菁说,这对维权部门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
他还表示,《措施》甚至要求,在市场监管等领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订发布我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这些条例,都是在让外资企业维权时“有法可依”,吃下定心丸。
重庆日报记者 杨骏
原标题:“充分采纳意见,确保外商平等权益”——行业专家肯定重庆利用外资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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