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眼-重庆广电消息,今天(6月30日)上午10点,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于铁路提单持有人提起的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其确认货物所有权归属提单持有人以及提取货物的诉求。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及铁路提单纠纷案件。
案情陈述
英飒(重庆)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贸易的公司,长期从德国进口奔驰汽车在国内销售。就奔驰轿车进口事项,其与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重庆物流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委托中外运公司通过中欧班列(重庆)将车辆从德国杜伦运输至中国重庆,中外运公司在境外接收车辆时签发铁路提单,铁路提单是提取车辆的唯一凭证。英飒公司为支付货款向银行办理托收押汇,物流金融公司为英飒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质押给物流金融公司作为反担保。
中外运公司依约在境外接收进口奔驰轿车后,向出口商签发铁路提单。英飒公司向银行付清垫付的货款及相关费用后,物流金融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将铁路提单背书后交给英飒公司。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项下的两辆奔驰轿车销售给孚骐公司,并约定交付铁路提单视为交付车辆,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交给孚骐公司。孚骐公司持单向中外运公司要求提货,中外运公司拒绝放货。孚骐公司遂以中外运公司为被告、英飒公司和物流金融公司为第三人,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案涉铁路提单项下两辆轿车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交付提单项下的轿车。
案情宣判
在今天的公开一审宣判中,法院确认原告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车辆的所有权,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法官认为,确认铁路提单及其交易方式合法、有效,交付铁路提单是指示交付的一种特殊形式,铁路提单持有人具有提货请求权。同时,法官还指出,当铁路提单经过多次转让,铁路提单的背书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最直接反映。因此,法院在判决书中倡导交易各方均应在铁路提单上背书,以保证背书真实的反映交易的全过程,使货物交付始终能够通过铁路提单流转来完成并确保其安全性。
案情分析
业内人士指出,铁路提单第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对铁路提单及其基本交易模式予以肯认,并明确了铁路提单交易的相关规则。本案判决有助于促进贸易、运输、金融等相关行业主体厘清铁路提单的相关法律问题,有利于稳定市场主体对铁路提单的预期,增强市场主体之间的信赖,回应市场主体的贸易和融资需求;而与贸易和融资需求形成良性关系可反作用于运输行业,促进国际铁路联运行业发展,进而带动贸易、金融、保险等相关行业发展。
新闻背景
铁路提单产生于中欧班列开行。中欧班列的开行联通亚欧大陆,扩大亚欧大陆的经贸往来、增加贸易物流总量、铁路在途运输时间变长,市场主体产生了快速实现在途运输货物转卖、实现资金回笼的需求,轻资产企业更有通过在途货物进行融资从而扩大商业规模的需求,他们迫切需要一种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货物而又与货物相分离的运输单证。
中欧班列途径多国,沿途各国分属《国际铁路货运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两大公约缔约国,导致中欧班列适用国际规则的情况较为复杂。且两大公约均以铁路运单作为基础,铁路运单只能收货人凭身份提货而不能凭单提货,没有实现货物和权利的分离,不便于转卖、不能融资。因此,相关市场主体在依托中欧班列(重庆)开展国际货物运输及国际贸易时,通过合同约定由货运代理企业(缔约承运人)签发铁路提单,约定铁路提单是唯一提货凭证,并以此开展运输、买卖、融资活动。同时,铁路提单也伴生了法律“难题”。
2017年3月,发展国际铁路联运就写入了重庆自贸区总体方案,而铁路提单属于自贸区发展国际铁路联运的先行先试举措;2019年8月,国家发改委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正式提出了“铁路提单”概念,并规划“推动并完善国际铁路提单融资工程,使其在国际贸易中更好发挥作用”。
作为中欧班列始发站,重庆在中欧班列运行过程中率先探索使用铁路提单。市场主体约定使用与货物相分离的铁路提单,并利用铁路提单进行货物转让、质押,在此基础上形成陆上贸易的新型经营模式。铁路提单及相关经营模式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肯定与支持,核心在于通过铁路提单的流转实现货物流转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司法面临如何认定铁路提单流通效力的法律适用难题。
第1眼-重庆广电记者 朱春亚
原标题:全国首例涉铁路提单纠纷案件 今日在渝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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