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明明知道对方要付款二维码是为诈骗,还提供给对方,近日渝中区法院以构成共同犯罪对其进行了宣判。
去年7月底,在明知上线通过网络以出售演出门票为由诱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诈骗钱财的情况下,郭某某、杨某某、龚某某仍共谋为其提供被害人付款所需的微信和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三被告人约定,由郭某某事前通过QQ软件与上线联系,杨某某、龚某某负责找他人提供二维码,并发送给郭某某,郭某某再将二维码发给上线,所收赃款扣除8%-13%作为佣金,剩余赃款转入上线诈骗分子提供的户名为王某的中国银行和户名为石某的工商银行等账户内。
郭某某在获取佣金后,再与杨某某、龚某某分成。
截至案发,郭某某、杨某某、龚某某为上线提供被害人付款所需的微信和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共收取被害人钱财64586元,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8500余元。
渝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杨某某、龚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共同诈骗他人财物,郭某某、杨某某诈骗数额巨大,龚某某诈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郭某某、杨某某、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量郭某某、杨某某、龚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实习生 唐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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