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可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全部财物及孳息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期间,胡可先后利用担任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重庆市大足区公路建设总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彭某在承接道路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为金某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彭某某给予的现金和财物855.22万元(包括雷克萨斯4608CC轿车一辆、重庆市沙坪坝区商业用房一处)、收受金某给予的现金530万元,共计1385.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85.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胡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部分受贿赃款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胡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曾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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