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在超市购买的爆米花竟已超过保质期179天,与超市协商不成后,这名消费者直接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近日,大足区法院作出判决,超市败诉,除退还购货款外,还承担经济赔偿金1000元。
今年6月27日,夏先生在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路镇双北路的一家小超市购买了瓜子、二锅头、爆米花,三样商品单价原价分别为9.9元、16元、10元,共计35.9元,经8折折扣后,他实际支付28.7元。之后,夏发现爆米花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4日,保质期为270天,购买爆米花时已超过保质期179天,遂要求超市进行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夏先生向大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购货款10元,并赔偿1000元。
超市认为,其是小本经营,该爆米花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是工作人员粗心大意造成,但并未给夏先生造成实质损失,夏的索赔过高,仅同意退还货款10元。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证销售的商品未发生变质或未超过保质期限,被告向原告销售的爆米花保质期限已超过179天,经营者明显未尽到销售商品的定期检查清理义务,原告以8元(原价10元,折后实付8元)购得爆米花,为此判决超市返还原告购货款8元,并承担经济赔偿金1000元。
法官说法>>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销售爆米花时,该爆米花保质期限已超过179天,经营者明显怠于履行定期检查清理所销售商品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廖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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