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文禄,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3********,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大足县人,户籍所在地:大足县**镇**村*组。2017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李某某(死亡),女,殁年39岁,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
被害人舒某某(死亡),女,殁年15岁,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
被害人杨某某(轻伤二级),男,现年50岁,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禄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8年3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文禄与被害人杨某某二人婚后因性格原因感情不和,常有争吵、分居等情况,后杨某某与离异的被害人李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李文禄得知该情况后对该二人心生怨恨,并通过调查得知李某某居住于成都市温江区**镇**路**号**小区内。2017年11月17日22时许,李文禄提前准备好猎刀、电棒等工具来到**小区,在该小区**栋*单元*楼楼梯间守候李某某,在见到回家的李某某及其女儿舒某某时,上前拦截并持刀连续捅刺李某某面部、胸腹部、背部、四肢等处三十余刀。被害人舒某某见状进行劝阻并呼救,李文禄害怕事情暴露,遂持刀继续捅刺舒某某面部、胸腹部、背部、四肢等处十七刀,并被现场群众发现,李文禄逃离现场。群众拨打“120”呼救后,经医护人员确认李某某当场死亡,舒某某在送医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文禄离开**小区后,来到杨某某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号的暂住房内,意图持刀杀害杨某某,并在抓扯中将杨某某右拇指刺伤,后因其女儿等人阻止而逃离现场。次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杨某某暂住地将李文禄挡获。经鉴定,李某某的死因系全身多处刺创,特别是胸背部刺创致双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舒某某的死因系全身多处刺创,特别是右胸背部刺创致右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杨某某的右拇指肌腱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禄持刀报复行凶杀害他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