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冬日暖阳。在乌江流域的秀山县长岗河边,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秀山县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官和秀山县生态环境局督查工作人员一行,正对10日前才当庭宣判的渝东南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进行回访。
在青山碧水间穿行,一年前千沟万壑的“废渣山”已然不见踪影,鳞次栉比的排水沟和过滤渠纵横在山间,长岗河的河水也逐渐变得清亮。“环境越来越美了。”家住在长岗河附近的老陈脸上露出几分欣慰和自豪。
渣场废水溢出污染河流,总锰含量严重超标
“有时候睡觉都在想着废渣、污水如何治理,那种揪心和压力难以描述。”2月1日,回忆起刚接手案件时的心情,检察官吴军还记忆犹新。
在2018年7月4日,原秀山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秀山县某锰厂渣场废水收集池处废水回收泵未运行,渣场废水收集池废水溢出,沿小河沟流入厂区外公路边长岗河中,经抽样监测外排废水总锰含量严重超标。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秀山县生态环境局与该锰厂多次磋商,但由于经营者多次更换等原因,未能就损害赔偿和治理方案达成一致。于是,通过公益诉讼手段贯彻“修复优先”和“损害担责”原则成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共识。
2020年3月,四分院、秀山县检察院、秀山县生态环境局整体联动,迅速抽调干警成立办案组对案件展开全面的调查核实。
由于该锰厂的行为已经对长岗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损害,造成了巨大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失,四分院、秀山县检察院和县生态环境局在进行了现场考察和案情分析后认为,这起案件十分适合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起诉。四分院认为生态环境局符合资格,决定采用支持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锰厂渣场废水收集池废水溢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联席会上,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钟议表示。
于是,2020年3月5日,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向四分院申请支持起诉,3月7日,秀山县生态环境局作为本案原告向市第四中级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19组证据、三次开庭……最终判赔3100万
突破这个盘踞在当地三年有余的“废渣山”并不容易,每个月会产生多少污染物?污染物处理要经过哪些流程?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和修复方案……摆在办案组面前的,是一系列需要攻克的难题。
19组证据的调取和转换、区域的水文流向的确定、专业鉴定机构的帮助,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局一步步攻克难题,最终认定长岗河地表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事实与该锰厂渣场外排废水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确定了在不同经营期的5名经营者所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4月13日,四分院向四中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2020年5月20日,四分院委派检察官吴军、检察官助理谢文飞代表该院出席法庭,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责,并通过依法调取的19组证据证实该锰厂经营情况、企业属性、合伙投资人参与经营、及锰渣场废水(渗漏液)处置及污染环境情况等。
吴军介绍,为避免被告转移财产使将来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检察机关依法协助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完成了诉前保全。
由于案情复杂及双方争议较大,本次开庭系第三次开庭审理,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认定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害,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庭依法宣判:被告秀山县某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秀山县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9433193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2085141元、生态环境鉴定评估费79000元、律师费1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4211元,以上合计31751545元;被告陈某魁、周某奎等5名经营者对被告锰厂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前述31751545元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个月以来,生态修复工作已经进行大半
“以往风一吹臭味四散,雨一来污水横流的场景已经看不到了。”回访中,四分院公益诉讼检察官龙金连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
“在损害赔偿款尚未到位之前就积极治理污染物,让我们的未来可期,山青水绿,这个钱花得值。”四分院检察官助理谢文飞说道。
原来,2020年5月初,鉴于涉及五名被告的有关该锰厂的管理职责分担未明,为了及时修复生态,四分院就先一步向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先行支付费用开展污水治理、渣土平整等工程,以便诉讼取得生态修复赔偿金以后处理污染更便捷、高效。
8个月以来,四分院、秀山县检察院和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对涉及该锰厂等企业渣场渗漏液污染环境的整治情况持续进行跟踪,督促地方有关政府部门推进整改,并对阶段性办案情况按期进行了书面报告。
7万余平方米渣场、40万立方米锰渣场及地下水进行治理,修建截洪沟、导流洞,对渣场进行绿化,建设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秀山县生态环境局投入资金2500余万元,并将整治达标后的环保设施以每年400万元交第三方进行运营维护,在取得赔偿款之前,生态修复工作已然进行大半。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通讯员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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