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消息,醉酒后擅自进入烂尾工地,不慎跌入水池溺水而亡,死者的家属认为工地产权人和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47万余元。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工地产权人和物业公司无过错,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1月14日晚,穆某与单位同事在农家乐聚餐饮酒。酒后,穆某又与张某相约到酒吧消费。两人进入酒吧不久,穆某把手机留下,独自离开。张某打电话邀约另外两名同事前来喝酒。张某等人见穆某迟迟未归,以为穆某已先行回家,几人不久后也各自回家。
1月16日下午,穆某的亲属在酒吧对面一处废弃工地水池内发现已经死亡的穆某。公安机关接警后到现场勘验证明,穆某在水池溺水死亡的可能性较大。
烂尾工地产权人是易万公司,洁普公司是已建成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
现场勘验发现,案发工地周边采用钢管、铁丝将高约1.8米、宽约1米的蓝色铁质挡板紧固,搭建成一个封闭围栏,围栏上多处张贴“此处危险,禁止通行”警示标语。
穆某的家属将易万公司和洁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47万余元。
易万公司辩称,其已对废弃工地尽到了安全防范和警示义务。穆某醉酒后强行闯入禁止通行的特定场所,应自行承担责任。洁普公司辩称,案发工地不属于其管理的物业服务区域,穆某死亡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易万公司作为案发工地产权人已在场地周边搭建了封闭的铁质挡板围栏,并张贴警示标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承担责任。案涉场地属于未建成区域,易万公司未将该区域移交洁普公司管理,洁普公司对该部分区域不负有物业管理职责,亦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穆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案发工地是特定封闭空间,并非公共场所,穆某饮酒后擅自强行闯入禁止通行的建设工地,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人民法院报记者 刘洋 通讯员 徐贤飞
原标题:醉酒男子废弃工地溺亡 家属诉请赔偿被判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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