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手段隐秘、花样百出,为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出台了《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明确指出,在破产程序中发现相关主体有以虚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骗取生效法律文书等六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被认定为逃废债务行为,受到相应的惩罚。
据了解,该《指引》共计25条,确立逃废债定义及范围、注重防范逃废债行为、以及严厉打击逃废债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指引》明确规定,破产程序中发现相关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逃废债务行为:
以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不当关联交易、虚构交易等方式隐匿、转移、处分债务人的资产;
以为他人提供保证、债务加入、在企业资产上设定权利负担等方式恶意增加债务负担;
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占企业资产;
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弃企逃债;
以虚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骗取生效法律文书;
其他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同时, 管理人发现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以捏造的事实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以虚假诉讼、仲裁、公证骗取法律文书申报债权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行为的;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的;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要求其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等裁定确定的义务的;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的;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其他涉嫌犯罪行为。
《指引》还提出, 推动建立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打击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据悉,重庆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有企业假借破产名义逃废债务现象,因目前全国各地尚未出台系统性规范制度,相关内容大多散见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文件中,尚无对破产逃废债行为进行精准识别、严格防范和严厉打击的相关工作指引。
为此,重庆五中院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了本《指引》。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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