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以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4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表示,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把《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中规定的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据了解,从2019年1月1日起,重庆对全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中央授权最大上浮幅度执行税费政策扣减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最高限上浮20%,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按规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限上浮30%,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等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对包括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在内的3项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内容不变,并继续授权地方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上浮优惠限额标准。
重庆市财政局方面表示,为落实中央授权事项,此次将我市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从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上浮标准继续按顶格执行,以确保政策内容和优惠力度不变。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14400元(按国家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按国家标准上浮30%)。
业内人士表示,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重点群体涵盖的范围包括: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上游新闻记者 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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