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没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屡次提醒依然不予理睬,3月1日起将被处以最高300元的罚款。
2月28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召开《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
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卢鹏飞介绍,《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构建生活垃圾全链条管理机制。
生活垃圾分四类
生活垃圾管理上升为地方法规
《条例》共九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卢鹏飞说,随着重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不断加速,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长,我市生活垃圾管理面临严峻考验,《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生活垃圾管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有利于巩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成效。
《条例》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管理事务性工作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事务机构负责。
同时,《条例》规定,重庆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明确管理责任人
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分类收集设施
“垃圾分类,人人有责。”卢鹏飞介绍,《条例》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其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另外,《条例》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小区还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怎么办?
《条例》提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已有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补建、改造,并达到标准。
设立分类指导员
政府建立生活垃圾考核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卢鹏飞说,垃圾分类讲究分得准确、投放到位,其要求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因此,《条例》明确,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分类指导、监督工作。
“垃圾分类重在习惯,重在养成,要坚持从娃娃抓起,从小养成垃圾分类好习惯。”卢鹏飞说,《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另外,《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卢鹏飞表示,考核评价也是促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落地落实的重要手段。
探索生活垃圾计量收费
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最高罚300元
《条例》对市民的个人生活有什么影响?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影响。其中一个方面是,单位、家庭和个人将承担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责任。”市城市管理局市容处处长舒亮伟介绍,
根据《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今后,重庆还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推行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谁产生的生活垃圾多,谁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大,谁就多付费。
“另一个方面是不遵守《条例》规定的市民将面临处罚。”舒亮伟说,《条例》规定,个人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处罚可以达一千元。
《条例》还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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