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改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通过增加多款规定,明晰权利边界,强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公共属性,对商标恶意维权说“不”。
此前,“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维权行为引发社会关注。据媒体报道,经营了十几年“逍遥镇胡辣汤”的商贩,突然被河南省西华县胡辣汤协会起诉侵犯“逍遥镇”商标权,这一举动被公众质疑是“敲竹杠”。
无独有偶,“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标维权风波还未平息,“潼关肉夹馍”又上了热搜。河南几十家商户称,他们卖的肉夹馍因带了“潼关”俩字,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要求他们赔偿,如果他们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缴纳近十万元。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维权行为同样引发争议。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立法宗旨之一,但类似“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这样的地理商标,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上述相关协会将具有公共属性的商标“据为己有”,并借此牟利,收取高昂地方保护费,显然不妥。这既是对普通商家权利的侵犯,也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打开方式。
修改后的《办法》就是对上述商标维权舆情的积极回应。首先,《办法》强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公益属性,从申请主体上严格限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必须姓“公”,避免将有关商标交由私企运作,出现商业垄断。
其次,《办法》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其公共属性,其中的地名可以被“正当使用”。只要能真实标注产品、原料产区、来源地,无论有没有加入协会,有没有交加盟费,都可以合法正当地使用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也就是说,类似“潼关肉夹馍”这样的集体商标,相关协会既不能将其授权私企运营,也无权禁止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集体商标中的地名。想要借商标牟利的相关协会和企业都消停了吧。
不仅如此,《办法》还对“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制订了罚则。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将被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宣告商标无效。
积极回应舆论热点,以法律划定红线,《办法》精确厘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边界,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商标恶意维权说“不”,既保护了普通商贩的合法权益,有益于市场的平稳有序,同时也是对集体商标一种保护,拥有悠久历史的地方特产及其相关的地理商标,绝不能成为个别协会或企业牟利的“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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