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建议制定“防止网络虚假信息法” 明确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05-25 19:26:08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网络谣言的肆虐,不仅对公民权利带来了侵害,损害了国家形象,也影响和破坏社会稳定。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建议,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牵头制定“防止网络虚假信息法”,明确网络谣言的含义、适用条件、办案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确保网络谣言治理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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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匿名性增加确定被告信息难度

彭静表示,我国近年来在网络谣言治理上取得重大进步,《民法总则》中对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条款、《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定以及《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的民众不得在网络空间中发布和传播网络谣言的强制性规范的颁布实施,形成了民事、刑事与行政结合的网络谣言法律治理体系。

与此同时,伴随着网络谣言的渠道多元化和内容复杂化,我国网络谣言治理仍存在专门立法不完备、制度内容不健全、惩戒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目前,我国有关规制网络谣言的立法散见于《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范之中,没有专门性的立法,各类法律责任如何协调尚未明确,不利于网络谣言的体系化防治;《网络安全法》虽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但何为虚假信息并未明确。《侵权责任法》虽规定网络侵权的行为表现和可追责性,但未明确何为网络侵权信息及主观过错如何认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但网络谣言匿名性增加了当事人确定被告信息的难度;现行立法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存在模糊化、轻责化的特点,难以对该行为有效惩戒。

对“有明确的被告人”做扩大解释

彭静建议,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做扩大解释,只要“有明确的网络注册账号”即可认定有明确的被告或被告人。同时,强化检察监督职能,赋予检察机关对网络谣言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权力。

加大对纵容和煽动谣言的网站、网络媒体等公众信息传播平台的行政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或永久关闭的处罚。同时,提高利用网络谣言进行诽谤犯罪的法定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行为,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依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同时,建议政府连同科技公司合作制定相关行业守则,充分发挥网络科技公司的积极性,在出现假消息时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技术咨询,确保不同政府部门应对假信息时行动一致,并监督科技公司是否落实更正或撤销指示,遏制网络假消息传播。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王淳  摄影 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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