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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视阈下金融扶贫成效、问题和对策探析
07-24 15:33:40 来源:当代金融研究

摘要:普惠金融是推动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形式,而在以打赢脱贫攻坚战来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促进金融与扶贫工作的有机融合,这既是金融业发展的创新形式,也是提升扶贫成效的必然要求。目前来看,金融扶贫已呈现扶贫工具多样化、扶贫小额信贷发展迅速、保险业投入力度加大及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提升的态势,但也存在普惠金融发展不平衡难以撬动扶贫领域的金融杠杆、金融扶贫资源被“精英捕获”和金融机构内外部激励机制不完备等问题。为此,必须从深化激励与约束的体制机制改革、发展多层次的金融扶贫产品供给体系及促进金融与地方产业融合等途径来发展金融扶贫。

关键词:普惠金融;金融扶贫;小额信贷;产业融合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和污染防治的三大攻坚战,这三大战役不仅不是相互孤立地存在的,而且其内在具有很强的逻辑联系。就精准扶贫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而言,如何守住金融体系的安全,让金融更好地发挥其服务于扶贫开发的作用,应当成为保证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普惠金融与金融扶贫

“普惠金融”这一概念最早于2005年联合国在宣传2005小额信贷年时使用,在2006年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我国学者焦瑾璞再次提出“普惠金融”的概念,并将其正式引入国内,但这一时期普惠金融的理念也只局限在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应用与理论研究上,并未有较为系统的、涵盖范围较广的定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普惠金融在推动经济发展上的作用越加凸显,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决议》,正式将“发展普惠金融”确立为国家战略,并对普惠金融的发展作出一系列的改革创新与探索。2016年1月,国务院正式出台《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这也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首个国家级战略规划,此外,“普惠金融”还连续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可见国家对这一金融模式的重视。2018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该报告详细总结了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意义、所取得的成效和基本经验,并对破解当前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提出建议,为今后我国普惠金融的建设提供了参考。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指引下,“立足于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成为我国发展普惠金融的目的,这就决定了我国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应该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地区、贫困地区等特殊地区和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而这些特殊地区和特殊群体正是我国脱贫攻坚战的主攻对象,因此,研究如何让普惠金融在扶贫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既是我国进一步发展普惠金融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我国扶贫取得巨大成效的必然要求。

我国金融扶贫取得的成效

(一)金融扶贫工具多样化


随着我国扶贫事业的推进,金融扶贫工具的种类也在不断丰富。有学者将我国金融工具的创新和运用过程梳理为如下阶段:1982年—1986年(八七扶贫计划)的金融扶贫工具主要以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和农村财产保险为主;1986年—1990年,主要以多维度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体系为主;1990年—2010年,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两个体系的小额信贷不断创新发展,并对针对贫困农户个体的信贷模式进行相应探索,形成对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的补充完善;2010年—2016年,国家又相继推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农村大病保险,这两项扶贫工具在我国增信融资扶贫和防控因病致贫领域的广泛运用,进一步拓宽了我国扶贫渠道;2016年至今,证券期货工具创新性地被引入扶贫领域,实现资本市场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可以看出,近40年来我国金融扶贫工具的演化十分迅速,如今,在诸多金融工具的协同运用下,网络化、系统化、多元化的金融扶贫工具体系已然形成,金融扶贫的优势正在迅速凸显,其对脱贫攻坚的贡献也在不断加大。

(二)金融机构参与度、重视度不断提升


金融扶贫的实施,必须靠各金融机构的大力倡导和推动,作为金融扶贫的实施主体,各金融机构的态度和政策决定着金融扶贫的发展趋势、成效,尤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战役实施下,推动金融与扶贫的深度融合,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破解金融风险的又一良策。相比改革开放初期仅有中央银行等少数几家金融机构主导扶贫资金使用而言,截至2018年10月,现已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农业银行等23家金融机构积极地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参与到金融扶贫中,形成多元金融主体共同助力扶贫的良好局面。在各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组织系统内93万余名职工参与定点帮扶,并向定点扶贫县派驻挂职干部369人;直接投入扶贫专项资金13.47亿元,投入贷款、基金和风险保障金等行业扶贫资金330.96亿元;帮助引进扶贫龙头企业114家,投资25.31亿元,带动13.6万贫困人口就业;帮助培训基层干部、创业致富带头人、专业技术人员和贫困人口等共计8.9万人,最终实现65个贫困县累计脱贫86.6万户312万人。这充分说明,金融单位对扶贫的重视度和参与度不断提升,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扶贫事业的发展。

(三)扶贫小额信贷发展迅速


扶贫小额信贷自90年代推出以来,以其公益性强、放贷门槛低的特点不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公平、持续、有效的信贷机会,现已成为我国银行业实施扶贫开发的重要手段,主要包含正规和非正规两种模式。

1.非正规金融的小额信贷模式


1993年后,国际援助机构和国内NGO合作,将孟加拉国莱珉银行在乡村地区的“五户联保”小额信贷模式引入国内,同年9月,我国在部分农村贫困地区实行小额贷款的扶贫模式,为贫困户提供公益性信贷服务,使受限于生产项目和经营主体等条件约束而无法获得政策性扶贫贷款支持的贫困户拓宽了资金源泉。

就这一模式所用金融工具的演变而言,一方面是公益性NGO小额贷款呈现“过山车”式的发展态势,至2006年,全国已有100多家小贷机构管理信贷资金规模约10亿元,达到NGO小额信贷发展的历史顶峰,同时将“公司+GB+贫困农户”和“农村信用社+GB+贫困户”的模式应用于扶贫领域,但最终囿于经营能力、管理模式、资金来源和法律地位认可等方面的障碍,导致NGO机构到2016年时仅不足50%存活率,莱珉银行与国内NGO合作的小贷机构也仅有1例尚存。

另一方面则是商业化经营小贷公司快速崛起的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2006年之后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鼓励、引导和规范小贷公司的设立和发展,使得商业化小贷公司在2009年—2013年间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为使小贷公司能更好地服务于精准扶贫,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委于2014年12月联合印发《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贷投放,降低其融资成本。”2017年8月扶贫办、银监会等五部门再次印发《关于促进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扶贫小额信贷要始终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目的在于使扶贫资金由大水漫灌转为精准滴灌。在这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全国目前现有小贷公司8500多家,贷款余额近1万亿元,对精准改善农村贫困面貌发挥了巨大作用。

2.正规金融的小额信贷模式


在非正规金融小额信贷发展的同时,正规金融小额贷款也在政府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主导下随之兴起。1984—1993年,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承担了全国的信贷扶贫工作;自1994年起,信贷扶贫资金统一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并将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级贫困县;而自1997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则相继多次要求全国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扩宽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以此加强支农服务,同年年底,由政府主导和试点推广的小额贷款模式开始在全国10余省100余个县广泛推开。1998年,为帮助农户解决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党中央颁布实施《关于农业和农村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在1999年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再次督促各地要把小额信贷作为保证信贷资金扶贫到户的重要措施,以此进一步总结推广小额信贷等扶贫资金到户的有效做法。”

在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大力倡导下,全国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总量在2000年之际已高达60亿元,覆盖超过600万户的贫困户,受惠人数超过3000万人。2002之后,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要支持小额信贷发展,并积极支持将其运用于扶贫领域;2014年之后,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扶贫开发工作,“政府又推出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贷款。”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的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高达2496.96亿元,户均贷款4.11万元,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607.44万户,占比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25.81%。”

(四)扶贫开发信贷数额不断激增


扶贫开发注重解决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缺乏内生脱贫能力的问题,而这可以通过发展产业、对贫困人口进行技能培训而得以实现,这就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信贷支持力度。截止2017年末的数据显示,为进一步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的作用,促使普惠金融更好地服务于扶贫,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已累计发放中央贴息易地搬迁贷款1780亿元,发放扶贫项目贷款余额2316亿元,惠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超过500万人,同时,农业发展银行还在2017年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累计投入贷款8437.2亿元,国家开发银行还为2220万人次发放助学贷款达1360亿元。尤其是“三农”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截止2017年末,银行业针对涉农的贷款余额达30.95万亿元,相比精准扶贫启动之际的2013年末增长48.2%,占所有贷款余额的24.6%,其中用于农户、各类农村企业组织的贷款分别为8.11万亿元和17.03万亿元,较2013年末分别增长80%和33.1%。可以看出,用于扶贫的信贷数额的不断激增,为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资金来源渠道较窄的贫困农村地区注入了资金,能极大地改善该地区在产业发展、地区建设方面资金短缺的现状。

(五)保险行业对扶贫贡献巨大


在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方面,截止2017年末,保险公司已在全国275个县(市)开展医疗救助项目,在全国25个省(区、市)1152个县(市)承办了针对贫困人口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覆盖贫困人口高达4635万人;2017年全年共赔付22.84亿元,赔付人数220万人,部分地方已将贫困人口自费医疗费用降低到10%以内;2017年全年全国大病患者的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平均提升近14%,并创造了5年来大病保险总赔付人次超过1700万的纪录。以中国人寿为例,2013—2017年的五年内,中国人寿31个省级分公司共开展260多个大病保险项目,覆盖4.2亿城乡居民,累计为近700多万人、1700多万人次支付赔款400多亿元。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低收入群体因病致贫、返贫的发生率,提升了贫困群众抵御疾病的能力。

在农业保险方面,目前已有33家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在2017年内共开发出农业保险产品1714个,涉及215类农产品;价格保险标的扩大到4大类72个品种,指数保险已备案19个省(区、市)57款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制种保险开办省份达29个;“保险+期货”“政银保”等农险创新产品也不断推出。为贫困农户的生产提供了更为稳定的风险保障。截止2017年末,农业保险的实施已为2.13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金额2.79万亿元,同比增长29.24%;支付保险赔款334.49亿元,同比增长11.79%;使4737.14万户次贫困户和受灾农户受益,同比增长23.92%。再次证明保险行业的资金优势能帮助贫困地区及群众实现进步发展,确保农户的生产生活免受风险制约。

金融扶贫面临的难点及原因分析

(一)金融扶贫资源存在“精英捕获”现象


“精英捕获”原指“本该惠及大众的资源在进入社区时,被政治或经济上有权力的集团或强势群体中的少数人占领,从而导致在政治或经济上不占优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这一现象在金融扶贫过程中同样存在,金融资源在流向贫困农户、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补贴等领域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金融机构用于扶贫的专项贷款大量被背后有经济实力作支撑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贷出,而对资金有广泛实际需求的贫困户则难以得到金融支持,导致金融资源并未发挥其初始效用。例如江西某贫困县,为解决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问题,将贫困户个人贷款改为“户贷企用”或“户贷社用”的模式,由农业银行按照每户5万元标准向2280户贫困户发放个人贷款1.14亿元,而贷款资金的实际使用者却是有政府背景的两家国有企业。这不仅未能使金融扶贫资金“造血”作用有效“落地”,而且还有违资金使用规则,导致腐败问题发生。

(二)普惠金融发展不平衡难以撬动扶贫领域的金融杠杆


无差别对待金融服务对象,着力改善广大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现状,应当是普惠金融的题中之义,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金融供给主体的选择性服务和被服务对象在经济基础、投资态度上的差异化限制,使得普惠金融虽然整体发展迅速,但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依旧突出。一是在地域上发展不平衡。经济越发达或越具备投资潜力的地区和城市,普惠金融的投入力度越高,金融产品也越多元,提供的金融服务质量更高;而在急需资金流入的“老少边穷”地区,普惠金融在各方面的发展程度均较低。二是在服务对象上发展不平衡。目前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主要还是以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城市工薪阶层等有偿付能力的群体为主,而农村贫困户及广大低收入群体难以真正享受到普惠金融的服务红利。三是在服务程度上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的金融机构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当地总体发展水平开展信贷服务,在贷款数额、放贷期限等指标上进行调整。总体而言,金融供给主体对基层农村的聚焦力度相对较低,普惠金融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短期内难以撬动农村金融扶贫的杠杆。

(三)保险机构在扶贫参与上存在后顾之忧


保险业对我国扶贫工作贡献巨大,但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不完善,导致保险机构在扶贫投入上存在后顾之忧,对金融扶贫理念的推动尚需加大力度,具体来说,阻碍我国保险业扶贫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在农业保险方面,一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导致大部分贫困地区仍然以维持最低保障程度的生产成本保险为主,虽然已有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和其他涉农保险四大宏观类保险产品,但农业保险产品的结构依旧单一,缺乏满足地方发展特色的保险产品。二是财政补贴制度不够完善,“配套联动”的保费补贴政策虽然使得地方的配套补贴比例整体降低,但对于大部分贫困地区而言,其补贴比例依然超过其财政承受力,致使地方政府推广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三是缺乏较为成熟的农业保险费率精算及调节机制,农险的盈亏易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农险市场秩序受保险公司进入和退出行为的随机性影响较强,这必然导致农民及政府的利益遭受损失。四是缺乏健全的农险竞争与合作机制,不能为保险市场各主体提供公平有效的运营环境,使得投保人、保险人和政府部门等主体在实际政策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对资源错配、浪费及“寻租竞争”现象。

在大病保险和小额信贷保险方面,一是大病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够完善,保险产品的起付线衡量标准多以“社会平均收入”为准来设计,而这一标准虽然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但却高于农村人均纯收入,对大部分贫困群众而言,不具有普惠性,达不到大病保险的初始目的。二是“保本微利”的原则使得保险公司难以在贫困地区实现业务上的盈余,甚至还会出现亏损,极大地削弱了保险公司投身扶贫的积极性。三是在小额信贷保险方面,由于小额信贷保险的投入需要政府、信贷机构、贫困户和保险公司的各方合作,如何发挥好各主体的作用,将会决定小额信贷保险成效高低。最终达到通过大病保险解决贫困群众“因病致贫”的问题和利用小额信贷保险帮助贫困户避免“因灾致贫”的目的。

(四)具备地方特色的扶贫产业稀缺制约扶贫信贷广泛发展


单纯的给钱给物只是属于“输血”式扶贫,要保证贫困地区贫困群众实现长效脱贫,在推动扶贫信贷普及性发展过程中,必然要求金融机构对接更多的扶贫产业,借助金融机构向贫困地区贫困户发放贷款的方式,帮助贫困地区贫困户以合适的产业为“造血”载体来产生源源不断的经济收益,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但现实情况是,很多贫困地区虽然响应了政策号召,但在产业布局上囿于资源禀赋、投入产出比过高等客观条件限制而出现“思路比较固化,为图省事‘一把尺子量到底’地布局养殖、茶叶、西瓜、光伏和菌菇种植等易参与、见效快的产业,最终导致市场供给过多、销路不畅、产品积压伤农。”的“规模化劣势”,不仅导致前期投入的资金大量浪费,而且还使得企业主不敢继续续贷、贷款机构不愿放贷,直接阻碍产业扶贫的发展。因此,金融机构要推进扶贫信贷普及性发展,就必须认真思考如何找准既契合地方需求又能让金融资金大量融入并发挥高效利用率的合适的稀缺性扶贫产业。

(五)金融机构内部缺乏必要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2013年之前,金融机构很少主动向市场放贷,尤其是很少向“叠加了道德风险及农业项目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农村贫困户主体放贷,但自从党中央、国务院将“发展普惠金融”作为国家战略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金融管理部门的外部政策激励下,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的现状逐步得以改善。但对金融机构内部而言,与其他领域的金融产品供给相比,投放在扶贫领域的资金和金融服务会受限于贫困户自身的经济基础,导致金融扶贫资金出现投入平均成本高、遭受损失风险大、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同时,由于“很多发放贫困户贷款的银行分支机构和信贷员将承受与其他贷款一样的考核压力,而贷款责任认定方面和其他贷款无差异,与贫困户贷款风险不相匹配。”导致金融分支机构和信贷员开展贫困户信贷的积极性降低,不愿意甚至不敢放贷给贫困户。当然,在资金贷放过程中也出现资金选择性地贷放给贫困户中的熟人、富人和能人,甚至打着金融扶贫旗号追逐暴利、从事违法违规操作资金的活动,导致对金融资金需求更为强烈的群体难以真正得到帮扶。虽然《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指出要构建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和各类金融机构缺乏合理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依旧制约金融扶贫的推进。

(六)贫困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素养淡薄


农村贫困地区尤其是“三州三区”等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对经济规律的把握不透彻,更缺乏市场化经营的经验,尤其对众多新兴金融产品的功能知之甚少,在对金融扶贫供给产品的消费决策过程中,消费者只能依靠产品供给方提供的信息作支撑,导致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6月,网贷行业累计问题平台数3169家,问题集中于抓住消费者金融知识贫乏、对金融产品和投资工具缺乏系统了解及风险意识淡薄的现状而侵害其个人隐私、损害信用和危及资金安全。

提升金融扶贫质量的对策探析

(一)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1.完善激励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扶贫信贷资源的投放


针对当前金融机构不敢、不愿放贷给贫困户的问题,可通过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正向激发其放贷积极性。扶贫信贷的投放不能单纯以满足其商业可持续性和营利性为目的,这并非普惠金融的最初宗旨,而是要更多体现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和信贷投放的政策性,力求让金融聚焦弱势群体、回归本源。根据《规划》的要求,“要以正向激励为导向,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政策。”并通过从内部和外部考核两端放宽贷款不良容忍度的方式,制定符合贫困地区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与有效信贷需求优化户贷比考核标准,从而达到缓解业务考核压力过大对扶贫信贷普及的负面影响、适当放宽贫困地区扶贫贷款不良率的发现容忍度及合理考核地区信贷投放的多重目的。不断激励金融机构投放支农支小再贷款、涉农贷款及扩大保险范围。

2.完善约束机制,遏制乱象、防范风险


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宏观背景下,确保金融扶贫领域具有良好的运营环境对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稳定同样十分重要。针对当前金融扶贫资金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精英捕获”、贷款改用挪用、欺诈等侵害贫困户利益的乱象,要及时发现并整治,守好金融扶贫的基本底线,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在实际扶贫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问题制定符合本地区和本机构发展方向、利益及理念的法制规范和监管体系,既要约束金融机构内部不合理不合法的放贷行为,也要打击外部套用乱用扶贫贷款的行为,通过构建完善、公平、有效的规章体系来促使金融扶贫助力脱贫攻坚。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均衡地发展多层次的金融扶贫产品供给体系


金融扶贫作为落实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的重要方式,应当将其纳入“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与当前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从制度变革和技术创新层面推动我国金融扶贫发展。”在金融扶贫所涉及的金融发展、产业规划、社会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等领域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党委政府、金融机构、行业产业、市场与社会等多元主体互为支撑、协同推进的大金融扶贫格局,通过货币信贷、产业发展、财税、监管考核等差异化政策的协同解决金融扶贫不充分不平衡问题。根据《规划》要求,要进一步强化金融扶贫的顶层设计,构建完善的法律框架、监管体系及金融基础设施,“做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均衡布局、政策扶持”通过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与基层党组织结合的创新工作机制、持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设专业化的内部管理与经营机制以及“政府+银行+保险”的风险防范与分担机制,从而为金融扶贫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机制生态环境。此外,还要注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满足贫困户的现实需要为出发点,以市场化的方式来驱动金融扶贫产品的供给,“构建成本可算、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金融扶贫模式,形成竞争性的、均衡性的、高效率的和多层次的金融扶贫产品供给格局,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贫困等级的贫困群体的金融需求。

(三)将发展产业作为金融扶贫的主要载体


根据2018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指示,今后扶贫工作要以开发式扶贫作为基本保障,要“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县创办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扶贫产业园”,要“实现贫困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要“支持贫困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发展特色产业。”这一系列要求的目的即在于鼓励地方从自身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利用扶贫资金发展“短期难见效、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具有较高效益的特色产业。而对于金融扶贫资金而言,通过贷放资金给贫困农户,并将其投入各项扶贫产业,将产业发展作为发挥金融扶贫资金作用的重要载体,这不仅能提高金融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还能激发农村市场活力,拉动贫困地区经济增长。具体而言,一方面,贫困农户和具备产业发展思维的地方产业发展人才应结合本地区自然资源、市场潜力瞄准产业动态,将信贷资金投放在最能体现本地特色、优势的潜在产业中;另一方面,政府及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对扶贫产业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资金扶持和产业人才供给,“让扶贫产业更具有活力和生命力,防范扶贫产业问题带来的扶贫信贷风险。”

(四)积极发挥保险公司在贫困地区的保障优势


为保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工作持续推进,需进一步扩大农村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数量,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将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向贫困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并通过与基层农林技术推广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集体组织、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等基层机构合作,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生产管理、森林保护、动物保护、防灾防损和家庭经济安全等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业务。同时,为保障保险业更好地助力解决深度贫困地区因病致贫、因残致贫的问题,可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医疗补充保险、疾病保险、扶贫小额保险、农房保险等保险产品”,丰富对农村保险产品的供给种类,以满足贫困户的差异化需求;通过“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投保保费补贴力度,积极发展农业保险,适度降低深度贫困地区保险费率。”以减轻贫困人群入保看病的经济压力;通过“创新发展农产品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业风险保障水平。”总之,充分发挥保险扶贫的优势,调动保险机构参与扶贫的积极性,确保到2020年底,能保障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群医疗补充保险广覆盖,政策性农业保险乡镇全覆盖。

(五)加强金融知识在农村的普及性宣传,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提升农村金融产品消费者的金融素养,需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普及性宣传。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应继续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的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活动,通过电话、广播、传单、现场简介等形式向城镇低收入人群、农村贫困群众、创业的农民和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群体开展宣传金融基础知识的专项教育活动,使其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此外,要注重培育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将金融扶贫过程中出现的因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淡薄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事件通过散发传单、视频播报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警示宣传,引导农村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理性开展投资与消费。

为保障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要继续完善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管制机构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出台的各项管理方案与法制法规,从制度层面保障贫困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二是要建立农村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或渠道,对金融扶贫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使用纠纷、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与代销产品销售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调解解决;三是要联合多部门开展打击侵害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专项行动,金融机构与公安局、工商局等地方执法部门联合开展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销售行为检查,对非法放贷、投保、误导销售金融产品等乱象进行打击与整治。

结语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保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步,由现在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仅有两年时间,而目前我国的扶贫开发工作任务依旧艰巨,借助普惠金融发展的契机,引导金融聚焦扶贫开发工作,形成具有救助范围广、灵活性强、可持续性突出的“金融+扶贫”模式,应当成为今后金融与扶贫融合发展的重要形式。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继续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脱贫攻坚战,而实现金融与扶贫的结合,不失为一种创新有效的战术。总之,要从发展普惠金融初始目标的视阈出发,立足当前金融扶贫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新趋势、新挑战,确保金融能为扶贫开发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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