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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撒钱10万又后悔 捡钱者到底是“必须归还”还是“可以不还”?
09-15 13:15:50 来源:上游新闻综合

因工作不顺一时冲动,石狮42岁男子就当街撒钱,引发市民哄抢!但是冷静下来的他又后悔了,希望拾到现金的群众能够将钱归还。

捡钱者到底是“必须归还”还是“可以不还”?

他撒出去的钱还能回来吗?


事件回顾

9月9日下午5点多,在泉州石狮市区一红绿灯口附近,一名男子将大量百元人民币撒在马路中,引发过往的人群捡拾,相关视频在泉州人的朋友圈疯传。

当天下午,湖滨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现金已经被捡完,该男子也已离开现场。有群众称,撒下的现金可能有十万元左右,但未经证实。

经警方调查,9月9日傍晚4点多,该男子从附近银行取了10万元现金,并在过马路的时候把钱随手撒出来。

后来,警方在附近的居民区找到该男子,据悉,该男子姓黄,42岁,石狮人。但面对民警的询问,黄某一言不发,既未说明撒钱的理由,也没有提出索回现金的诉求,因此暂不清楚黄某撒钱的原因。男子家属介绍,黄某可能是最近一段时间工作不顺,心情有点低落。

网友@斌:生活不容易,希望大家发挥中华传统美德,主动归还捡到的钱财!

网友@一路走来:原谅他一时冲动,大家都不易,还是还回去吧。

网友@安娜:捡的都是别人的辛苦钱,冲动不是不可原谅的大错,也没有做损人利己的事情,希望捡到的还回去吧。

捡钱者到底有没有义务归还?

捡到别人当街撒的钱,到底是“必须归还”还是“可以不还”?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认为,回答这个问题要先厘清以下几个层次:黄某当街撒钱的行为,是什么法律性质;黄某反悔后,捡钱者是否有归还的义务;在什么情况下,捡拾者有义务归还;当街撒钱引起哄抢,造成交通秩序混乱,是否存在刑事风险等。

首先,黄某是成年人,应当对自己处分财产的行为负责。黄某抛撒货币,在法律上属于抛弃物的所有权;在抛弃之时,货币就成了无主物,过路人员基于“先占”,可取得所捡货币的所有权。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抛弃物的所有权,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且具有不可撤销性。即便解释为“赠与”,撤销赠与也得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方可为之,现财产权利已转移到别人手上,也不得撤销。就算根据《民法总则》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来考查,要撤销法律行为,也得存在受欺诈、受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或因信息不对称出现显失公平等情形,而本案中并不存在。

因此他认为,黄某抛弃货币所有权的行为,是一种确定有效、不可撤销的行为。换句话说,捡钱者没有归还现金的法律义务。

但也有律师提出不同看法。据微信公众号“法制网”,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安顺律师认为,黄先生当街撒钱的行为,并不属于放弃物权。

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是理性,而不是非理性。黄先生一时冲动发泄、撒钱,这个行为的基础是非理性,而非理性并不能成为放弃物权的基础。

其次,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若黄先生撒钱的时候曾表示:这些钱送给大家的,则黄先生的行为属于赠与,捡到钱的人可以不归还钱款。但就此次事件来说,黄先生撒钱行为发生之时,既没有放弃,也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安顺律师认为,此次事件中,捡到钱的人属于不当得利。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所以,黄先生有权要求捡到钱的人将钱款归还,希望捡到钱的人能够主动将钱归还给黄先生,大家一起营造文明有爱、互相帮助的社会环境。

另外,钱款一般属于有主物,在路上捡到钱,如果找不到失主,也应当交与公安等部门处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拾得他人遗落钱款,不仅无权据为己有,若拒不归还(一般一万元以上,各地不一),达到立案标准,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游新闻综合东南早报、石狮公安、法制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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