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第27条作出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为做好此项工作,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你们是否理解和掌握了此项惠企政策内涵呢?市医保局近日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官方解读。
据悉,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保费,二是缓缴职工基本医保费。
首先,在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保费方面,此次阶段性减征覆盖了因疫情影响正常经营的用人单位,即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用人单位纳入范围,减征期限明确为2020年2月—2020年4月期间。
关于减征执行标准。此政策调整对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费率由8%降低到4%,大额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维持不变。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2020年2月—2020年4月)的职工医保费,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减征期间医保费的,按减征费率执行。
对于用人单位已全额缴纳2020年2月和3月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对于其减征部分的金额,可以按规定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由参保单位选择抵扣以后月份的缴费。
其次是缓缴职工医保费的相关问题。关于缓缴执行范围,为了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政策规定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缓缴职工医保费。
用人单位2020年1—2季度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可缓缴,最迟可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由税务机关统一将1—2季度限缴期设置为2020年7月31日,用人单位最迟可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
按照国家和我市文件规定,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即享受减征或缓缴的参保单位,其参保职工当期的职工医保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和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津贴)均正常享受。
市医保局表示,按照国家和我市文件规定,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同时,为了保证参保人员的及时享受待遇,不因疫情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参保单位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办理人员增减变动、补缴等相关手续。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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