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消息,9月1日起,我国首部资源税法将正式实施。与此前的暂行条例相比,资源税法有哪些重要变化?征税范围、税目、征税方式等有哪些不同?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在“税务讲堂”详细解读了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刘宜表示,资源税法与此前暂行条例在征税范围、税目、减免税管理、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等六方面存在显著变化,其目的旨在更好地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助推绿色发展。
资源税立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刘宜表示,与原有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的重大变化可以概括为“一拓展、两规范、三明确”:
一是拓展了征税范围。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的空间。
2016年7月1日,河北率先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税改革正式开始。
随后2017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将京津等9个省区纳入第二批试点范围。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中分别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生产和生活、工业和农业设立了差别税率,尤其对地下水超采区设定了较高税率,有效促进了水资源节约利用、提升了水资源管理水平。据悉,水资源税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国推开。
二是资源税法规范细化了税目,规范了减免税管理。刘宜称,原有资源税税目由中央层面列举的30余种主要资源产品税目和各省人民政府列举的具体税目组成,且分散由不同的文件做出规定。此次资源税立法,将全部164个应税资源品目在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逐一列明,覆盖了目前已发现的所有矿种。
在减免税管理方面,现行减免税政策既有长期性政策,也有阶段性政策。
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等。
在“三明确”方面,资源税法明确了分级分类确定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明确了以从价计征为主的征税方式,明确了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
资源税法明确,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由税法确定幅度,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刘宜表示,这种方式既可以保障国家对战略资源的宏观调控需要,又对地方充分授权,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管理的积极性,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思路。
资源税立法巩固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从法律上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资源税征税方式。税法所列164个税目中,有158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其余6个税目可视征管便利度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从价计征指的是用产品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额就可以与资源的价格直接挂钩。从价计征机制下,资源税负随着矿价的升降而自动增减,规范了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秩序,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最后,资源税法明确了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便利纳税人申报计税。
对于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两种情形,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例如,某煤炭企业将外购100万元原煤与自采20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煤销售,选煤销售额为450万元。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100×(3%÷2%)=150(万元)。
刘宜表示,资源税立法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规范税制,改为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既确保了税负公平,又便利了纳税申报,是资源税制的一次优化。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度,资源税法施行后,税务部门还简并了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表,取消资源税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申报纳税的规定,保留按月申报纳税,增加按季申报纳税,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原标题:我国首部资源税法今起施行,税务总局详解征管服务六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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