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消息,1月7日,记者从重庆市教委获悉,市教委、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修订后的《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2条。其中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审批,办园证照齐全;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调整需要;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行为,办园行为规范;办园条件和质量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无“大班额”“小学化”现象;参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配备保教人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标准在本区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之内,并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由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区县域之间平衡等因素,按照办园等级分别确定。
《办法》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教育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相关扶持: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财政扶持的重要依据。足额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改善办园条件、稳定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的支持。区县结合自身财力,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扩大奖补内容和范围,建立动态调整保教费认定标准的机制。
《办法》规定,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坚持普惠与优质发展相统一的办园方向,鼓励与公办优质园结对帮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反映大等问题,由区县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拨付财政有关经费。整改不力的,由区县教育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请退出的,须提前1年向所在区县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评估,由区县教育部门做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的决定,并做好善后相关工作。取消普惠性资格或退出普惠性幼儿园后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原标题:《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管理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7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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