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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最新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出炉 这些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2-08 18:12:34 来源:上游新闻

12月8日,来自市市场监管局消息称,2021年11月16日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作出修订,并正式实施。根据《规则》,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规则》中适用于减轻处罚的还有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在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真实准确,但未表明出处;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属管理疏漏造成产品不合格,且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采取将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尽可能收回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未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安全和国家公共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并按规定正在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手续;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

减轻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减少法定的处罚种类。例如,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10%。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例如,当事人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等。

据介绍,本次对规则的修改,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增加包括“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生产经营活动”等新的行政处罚种类等。

同时,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增加了“可以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并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形作了补充和完善。

此外,对部分文字内容进行调整,增强协调性,如将“残疾、疾病”的表述,修改为“重大疾病”等。

上游新闻记者 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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