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5日,因在两家公司冲突事件中“自卫”,海南律师刘军将人打伤,后被行政拘留15天。但几个月后,刘军不仅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网上追逃,还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不服判决的刘军已提出上诉。
▲视频截图显示,售楼部大门一开,双方迅速产生冲突。
一审法院认为,刘军所在公司有错在先,是引发冲突的主要原因。各种证据显示,刘军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刘军则认为,对方“冲进”公司后被害人曾对其造成伤害,因此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日前,二审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回应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时表示,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将积极推进审理工作。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我的律师生涯可能就完了。”刘军无不担忧地说。
售楼部上演全武行
刘军是海南省的一名普通律师,2016年至2017年底,他曾担任海南省东方市龙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龙某公司)的法律顾问。2017年11月15日下午,龙某公司楼盘售楼部来了一群“不速之客”。因见势不对,公司保安人员用一根木质镐把别住大门。双方人员一队在门内,一队在门外,僵持不下。
“我当时在二楼办公,看到对方带头的,是与公司有纠纷的华某集团管理人员万某。听到有人在外大喊‘要拿下办公楼,进入办公楼’后,我看到华某集团保安手里拿着一块水泥砖打算砸门。”刘军说,他跑到一楼后,主动把别住大门的镐把拿开,想与对方讲道理。没想到外面的人一下子涌进大门,他也被反推回大厅摔倒在地。
“为首的就是被害人刘某,他是拿着板砖冲进来的,推搡中我们发生了肢体冲突。情急之下,我捡起地上的木棍打了他的头。随后,龙某公司的张某强奋力抢夺下刘某手里的板砖后,用板砖打了刘某。刘某夺过木棍后,继续追打我,后被其他人拦住才作罢。”刘军称,当时对方一众人冲进楼盘售楼部后,对龙某公司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双方之前就冲突不断
上游新闻记者在一段现场视频中看到,2017年11月15日下午4点50分左右,华某集团的20多名保安人员在一位负责人带领下,来到龙某公司售楼部门口进行围堵。售楼部保安见状,立即顶住大门阻止对方入内。几分钟后,刘军打开大门,对方人员瞬间冲进售楼部,刘军等人被推搡回大厅中,期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据判决书中证人证言显示,被害人刘某击打刘军的胸部后,刘军捡起地上木棍,打中了刘某的头部。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此前,上述两家公司因楼盘开发问题曾发生过近10起冲突。一审判决书中显示:2017年2月11日,华某集团与龙某公司及另外3家公司签订《增资入股合作协议》,同年2月21日又签订《增资入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由受让方华某集团以增资入股方式,与龙某公司等出让方进行全面合作,共同经营管理目标公司;变更后的公司股权结构为华某集团股权比例62%,龙某公司等出让方股权比例38%。2017年7月11日,龙某公司等向华某集团发出一份通知:以合作目的不能实现为由,通知华某集团解除双方的《增资入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由此引发双方纠纷。
2017年9月19日,华某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龙某公司等解除与华某集团间的《增资入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行为无效,判令龙某公司等继续履行协议。
2017年11月15日,在与龙某公司纠纷官司尚未明了的情况下,华某集团因对另一家合作企业路某公司对其言论不满,便分派20多名保安人员陆续到龙某公司楼盘售楼部,准备找路某公司正在该售楼部开会的人员理论,被龙某公司保安人员拦截在外,引发了这次冲突。
▲事发现场的视频截图。
律师在外地机场被拦获
据了解,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对上述公司人员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刘军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
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但2018年4月2日,刘军在广西桂林因公出差时,却因系网上追逃人员被机场派出所盘查,并于两日后被押解回海南——此时距离他的行政拘留期满已过去5个月。期间,刘军多次外出均未被盘查,也并未被公安机关告知要继续配合调查,不得外出。对于为何成网上追逃人员,刘军很不理解。
据了解,案发两个月后,公安机关作出鉴定:被害人刘某头上有两处轻伤,左侧3.5厘米,右侧5厘米,合计8.5厘米,符合8厘米以上的轻伤标准。刘军于是被刑拘,且不得取保候审。
对于这样的结果,刘军多次辩称:“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我用木棍打了对方头顶右侧,造成一个5厘米的伤口。头顶左侧3.5厘米的伤口,是张某强用砖头拍打的部位。当时我们没有事先串谋,也没有事中联络。按照法律要求,不应该将两个人的行为都算成我一个人的。”
▲事发售楼大厅。受访者供图
未认定正当防卫获刑10个月
2019年2月11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军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巧合的是,先前羁押的日期正好抵扣掉刑期。
对于刘军及代理律师作出的正当防卫辩护,东方市法院因辩护意见不充分没有采纳。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害人刘某在进入大门后,即遭到刘军等人的围堵、推挡、拉扯,另一涉案人员龙某公司张某强,右手抓住刘某持砖头的左手,左手丢下所持木棍后伸手夺下刘某手中的砖头。刘军随即捡起地上木棍,打中了刘某头部,接着又向刘某打了一棍。刘某躲闪并冲向刘军时,张某强举砖头砸中刘某头部。刘某并未实施任何伤害他人或损坏财物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当天华某集团工作人员聚集20名员工到售楼部,对本案引发虽有一定过错,但无论是为解决两家公司之间的合作纠纷,还是为了找路某公司的人理论,都难于导致华某集团的员工产生伤害他人或实施其他不法侵害行为的主观故意,且在案证据也未能证明华某集团万某、被害人刘某等多人到售楼部门外聚集是为了伤害他人或实施其他不法侵害行为。刘军在刘某已被围堵、拉扯,未对他人施害的情形下,产生了伤害刘某的犯意,持木棍击打被害人头部致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对于刘军与张某强并不构成共犯的辩解,法院认为,刘军与同伙在对刘某进行推挡、围堵时已形成了一起对付刘某的合意。随即刘军与张某强又先后实施了伤害刘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因此,刘军应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全部危害承担责任(共犯理论执行“部分实施、全部责任”原则)。
因不服判决,刘军提出上诉。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采信的证人证言,大部分来源于华某集团员工。
3月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对于本案情况,该法院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回应上游新闻记者时表示,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将积极推进案件的审理。
对于二审的结果,刘军有期待也有担忧。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因此,二审判决将影响到刘军是否能继续从事律师职业。
律师:主客观都属正当防卫
对于此案中刘军提到他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兼职律师吴丹红认为,从华某集团孙某等人的证言中可以得知,在案发前的中午,万某等人就已经开始聚集人员,有组织有目的地冲击售楼部。因此,2017年11月15日发生的事件,应是对龙某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刘军试图出门与对方进行言语交涉时,被害人刘某手持方砖冲在最前面,与刘军直接发生肢体接触,已经对刘军构成了现实的生命威胁。因此,从主、客观目的上来看,刘军并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吴丹红认为,分析正当防卫,必须结合案件发生的背景及当时双方所处的力量进行对比。从法庭质证情况可以发现,刘军认为自己行为是防卫,认为行为对象是违法侵入者,认为用木棍还击一下不会造成轻伤后果,所以从其主观意图方面并不存在故意伤害目的,只有防卫目的。在认识因素上,这种防卫是以对方进攻为前提的,是一种应激反应。刘军并不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也并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在客观上,刘军和龙某公司张某强在相同或相近时间或地点,分别对同一被害人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伤害。按照同时犯的理论,两人致害的同时伤害分别没有造成轻伤的情况下,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各自构成轻伤时才承担两个故意伤害既遂,因为同时犯不成立共犯,应根据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量刑。而刘军的行为,只是造成了不足5厘米的外伤,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轻伤标准。公诉方把两个人分别实施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把原本应该分别委托鉴定的伤情合并委托、合并鉴定,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
同时,吴丹红表示,对于被害人刘某这种可以即时鉴定的伤情,公安机关应该在3日之内出具鉴定文书。也就是说,在刘军接受15天治安拘留期间,对于被害人刘某是轻微伤还是轻伤就应有定论,而不需要从一个治安案件,或者是被害人自诉的轻伤害案件,发展到对被告人进行长时间羁押的刑事公诉案件。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发自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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