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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公布:214万债先还3.2万,3年后恢复个人信用
10-10 18:01:48 来源:上游新闻

214万债务只需要还3.2万元?10月9日,浙江温州法院联合平阳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并引发关注。

10月10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获悉,全国首例个人破产当事人蔡某确实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暂时以1.5%的清偿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2万元债务,但其承诺若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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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温州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具体情况。图片来源:温州法院

214万元债务先还3.2万元

据此前上游新闻《浙江率先启动个人破产制度“老赖”不在保护序列》报道显示,今年7月,温州市出台了全国首个具有个人破产制度相当功能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进入试行阶段。

个人破产案件怎么办?如何保障债权人权益?10月9日,温州法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的办理情况。

通报介绍,在首例案件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少量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孩子正读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当场,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

蔡某还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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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平阳法院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图片来源:温州法院

清偿方案已获债权人同意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在9月24日的债权人会议上,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债权人会议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据温州法院发布通报显示,除蔡某案外,温州法院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以来,还对符合条件的其余18件案件也启动了清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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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平阳县法院向蔡某下发了行为限制令。图片来源:温州法院

首次探索个人破产中的制度理念

对于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的办结,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陈卫国表示,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从案件受理,到通过债务清理方案,向债务人作出行为限制令,各项机制和各环节流程都严格适用《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是对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理念的充分体现;清理方案约定,若债务人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期限内严格按照方案偿还债务,则今后债权人自愿放弃对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追偿权,这是一种附条件的债务豁免;清理方案开始实施后,平阳法院即向债务人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是对失权制度的尝试运用。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为其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可能,这是对破产复权制度的积极适用。”陈卫国介绍,这也是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

陈卫国表示,本案在体现债权人人文关怀和宽容精神的同时,严格财产调查,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严格落实监督机制,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有关防范逃废债行为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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