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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派出所被指伪造报案人签名 警方:多部门已开展调查
12-10 20:11:15 来源:上游新闻

连日来,安徽省滁州明光市摆摊的小贩们都在讨论小摊主马艳举报的事情。因举报中涉及明光市靳郢路派出所《受案回执》报案时间错误,伪造报案人签名等情况而备受关注。举报人马艳向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表示:“事情不大,但是我想把司法文书的事情弄清楚。”

12月10日,明光市公安局政治处负责人回应上游新闻记者时表示,目前,市公安局已收到马艳的举报材料,包括扫黑办在内的多个部门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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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称左侧签名系伪造,为区别笔迹,马艳在右侧签名。受访者供图

为争摊位 女摊主被打成轻微伤

位于明光市的恒正商贸城是当地较大的建材五金市场。为方便周围商户及居民就餐,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商贸城路边设立了临时饮食餐点。马艳和陶善香都是这里的临时摊主。陶善香在前卖饼,马艳在后卖粥。

今年3月16日,因摊位占地位置,两人发生口角。“陶善香叫来他男朋友王康利后,两人便对我进行殴打,导致我左手和身体多处受伤。头部也遭到重拳。”马艳称在旁人的劝阻下,王康利等人才停手,马艳报警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上游新闻记者看到,虽然已过去半年,但马艳左手依然能看到受伤后缝针的痕迹。同时,据马艳提供照片显示,就诊时,其头部、手臂都有明显伤痕和淤青。经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艳左手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对于马艳的说法,陶善香却不认同。“是马艳先挤了我的摊位。发生口角后,我觉得委屈就给王康利打电话。当时马艳先打的王康利,衣服被扯破了,手臂上也都是淤青。她的手应该是她想打我,王康利抢她粥勺的时候划伤的。事后,我们曾试图和马艳沟通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陶善香说。

受案回执时间错误 报警人签名系伪造

接到报警后,明光市公安局靳郢路派出所出警处理此事。据8月20日靳郢路派出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显示,因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王康利被行政拘留10天。马艳虽已构成殴打他人,但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了不处罚决定。

但在此期间,马艳却发现她收到的受案回执单不仅报警时间错误,报案人签名也并非她本人笔迹。

上游新闻记者对比明光市公安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及《受案回执》发现,《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中标注,事发时间为2019年3月16日早晨,而《受案回执》却标注,报案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

上游新闻记者从周围多名商户除了解到,3月16日事发当天,辖区派出所便已出警处理。

“我只拿到了《受案回执》的复印件,除报警时间错误外,报案人一栏的签字上已经有了我的签字和手印。但实际上,这个签名并不是我本人所签。”据马艳在《受案回执》报案人一栏旁边的签名显示,两个笔迹有明显差异。

“我向明光市公安局及上级公安机关反映了此事。截至目前还没有人给我回复。”马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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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左手被鉴定为轻微伤。图片来源/当事人提供

警方已介入调查 若认定伪造签字将涉嫌违规

针对《受案回执》与《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报警日期不符,且报案人签字被指伪造一事。上游新闻记者联系到了靳郢路派出所负责人周修成,其表示目前此事仍在处理中,需向明光市公安局了解。

明光市公安局政治处相关负责人在回应上游新闻记者时表示,已注意且收到马艳的举报材料,目前包括扫黑办、督查部门在内的多个部门已介入调查,同时会尽快与马艳核实了解情况。

上游新闻记者从多名律师处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在案件受理时出具《受案回执》单,且报案时间应与《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中的时间一致,不应出现时间错误。

两份法律文书报案时间不一致属于程序瑕疵问题。但无论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是公民个人,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都无权代替或伪造他人签名。若证实《受案回执》但上报案人签名非报案人本人笔迹,那就说明办案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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