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黑龙江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袁光耀与被告赵福田民间借贷纠纷重审案。此次庭审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成为庭审焦点。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未开庭即作出判决被认定程序违法
该案源起于2008年,黑龙江佳木斯市人赵福田与袁光耀的一起经济纠纷。
据此前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黑龙江一法院决定再审当天便判决 当事人认为程序违法上诉至省高院》报道显示,2006年1月,赵福田向袁光耀两次借款合计人民币980万元,赵福田用所拍得的加油站产权抵押贷款偿还。然而借款到期后,赵福田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判决书显示,佳木斯中院审理认为,赵福田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据合同的约定,除应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判决袁光耀胜诉。案件至此了结。
然而在判决生效11年后的2019年,佳木斯中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作出再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撤销了2008年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审袁光耀的诉讼请求。2019年11月8日当天,原被告人赵福田从佳木斯中院,同时取回了民事裁定书以及再审判决书两份材料。
赵福田认为,自己没收到一审法院的立案通知、法院没有开庭的行为导致其无法答辩、举证和质证,属于程序违法,随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民终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一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审理本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再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再审民事裁定书,发回佳木斯中院重审。
8月5日,该重审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袁光耀主张,其与赵福田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借款、还款事实,其本人也没有出借能力,不可能提供如此巨额的借款。
赵福田一方则表示,袁、赵二人之间存在民事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出借时间、还款细节、现金流向均能证明本案不是虚假诉讼,而是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能仅凭袁光耀的自认以及是否具有出借能力而认定2008年的生效判决为虚假诉讼。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2019年11月8日,决定再审的同一天,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受访者供图
当事人称省高院超出诉讼请求
此外,赵福田因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0)黑民终105号民事裁定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原来,黑龙江省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中,不仅撤销了佳木斯市中院的再审民事裁定书,同时被撤销的还有2008年的民事判决。
为此,赵福田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他认为,用裁定书撤销民事判决书属于严重违法。同时,(2020)黑民终105号民事裁定书未就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佳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审理、质证、辩论,就作出撤销裁定,属于严重违法。
赵福田认为,该民事裁定书属于超出诉讼请求。此外,黑龙江省高院开庭时未撤销佳木斯中院2019年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就直接撤销2008年民事判决书亦属于违法。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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