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4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商人郭永柱与当地的四川世成房地产公司发生债务纠纷,聘请当地律师刘孝彬进行相关诉讼。2020年7月29日,郭永柱以刘孝彬没有尽到律师义务,给自己造成千万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一千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将律所投诉至宜宾市司法局。宜宾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先后作出行政决定,对刘孝彬和其所在的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作出处罚。郭永柱对此不认同,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9月9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当事人处获悉,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认为,被告宜宾市司法局对原告郭永柱的投诉所作出的《回复》及被告省司法厅作出的47号行政复议决定合法,驳回了原告郭永柱的诉讼请求。
▲9月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郭永柱起诉四川省司法厅等诉求。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代理律师造成千万损失,当事人不满处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被当事人索赔千万元的四川律师,因私自收费不开票被停止执业5个月》《律师未办财产保全被委托人索赔千万 一审判决律所担责返还代理费》等报道显示,2015年3月到4月,四川筠连县商人郭永柱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向四川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成房产公司)共借出资金565万余元,世成房产公司一直未还款。
2016年3月4日,郭永柱聘请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孝彬代理其与世成房产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月7日,刘孝彬代郭永柱制作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世成房产公司修建的位于筠连县筠连镇“定水盛景住宅小区”靠腾川路一楼商铺3至20号。郭永柱先后两次向刘孝彬律师的个人账户转账支付代理费、诉讼费共计15万元。郭永柱随后在执行阶段发现,刘孝彬并未向当地法院申请保全相关财产,认为这样的不履职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上千万的财产损失。
2020年7月29日,郭永柱将代理律师刘孝彬投诉至宜宾市司法局。9月27日,宜宾市司法局作出《关于郭永柱投诉刘孝彬律师涉嫌私自收费等问题的回复》,并依照相关规定,分别对律师刘孝彬、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作出处罚。同年11月15日,郭永柱向四川省司法厅寄送《复议申请书》,认为宜宾市司法局相关处罚决定仅对刘孝彬私自收费未出票一事进行了处罚,但对其他投诉事项未做切实调查和明确回复,对刘孝彬是否未依法尽到代理义务一事不予正面答复,“实有包庇纵容之嫌”。12月21日,四川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宜宾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6日,郭永柱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宜宾市司法局和四川省司法厅,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宜宾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郭永柱投诉刘孝彬律师涉嫌私自收费等问题的回复》和四川省司法厅作出的川司复决(2020)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省司法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
5月14日下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郭永柱提出,代理律师刘孝彬私自收取费用未出具发票,依据相关法律应没收其违法所得,但两被告宜宾市司法局、省司法厅未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司法局处罚合法,驳回诉讼请求
9月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郭永柱起诉宜宾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宜宾市司法局系司法行政机关,被投诉人刘孝彬是否涉嫌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并非其投诉处理的职权范畴。原告郭永柱与玉壶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无证据表明为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合同,故郭永柱主张8万元律师服务费为违法所得,没有相应事实根据,青羊区人民法院没有予以采纳。
对于争议最大的“申请财产保全”问题,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郭永柱在提起对代理律师刘孝彬投诉前,已就该问题以玉壶律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为被告向筠连法院提起了诉讼,后该案移交高县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上述情况,原告郭永柱通过诉讼途径交由司法审判的情况下,宜宾市司法局答复原告郭永柱该事项应当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并无不当。
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宜宾市司法局就原告郭永柱投诉的事项所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四川省司法厅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方面符合法律规定。青羊区法院驳回了郭永柱的诉讼请求。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针对郭永柱和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之间标的上千万元的纠纷案件,四川高县人民法院曾两次开庭,高县人民法院2021年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玉壶律所没有为郭永柱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判令玉壶律所返还郭永柱已付的保函费、保全费40811元,驳回郭永柱的其他诉讼请求;玉壶律所负担案件诉讼费88411元。2021年8月,宜宾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高县一审判决。
9月8日,郭永柱告诉上游新闻记者,针对青羊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将向成都市中院上诉。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实习生 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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