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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涉恶企业家职务侵占3亿获刑15年 检方抗诉:重罪轻判,量刑畸轻
10-30 12:13:49 来源:上游新闻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一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王振国因犯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获判有期徒刑15年,并责令向被害公司退赔犯罪所得赃款5900余万元。

据悉,2009年11月至今,王振国作为大连市“知名”的企业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其岳父实际控制的企业,通过虛构工程、低价租赁等手段侵占公司财物和权益,涉案金额高达3.02亿元。

10月27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了解到,被害单位大连塞里岛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既没有列入犯罪事实,也没有作出不予认定的评价,属于严重遗漏犯罪事实。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判决作出刑事抗诉书。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量刑畸轻,应提出抗诉。

▲2021年10月9日,辽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对王振国案作出一审判决。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以4000万增资入主资产10亿公司

据悉,王振国1974年生,原系大连市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时也是本案被害单位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璘公司)、大连塞里岛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里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记者了解到,在大连很多人眼里,王振国被看做是“黑恶势力”的标志人物,曾有多家企业主举报王振国,至今在网络上仍能找到有关其暴力拆迁、恶意侵占的相关举报。

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均为此案件的核心当事方。

王振国侵占公司财物一事还得从十几年前说起。上世纪80年代,大连皮口镇创业的国内海洋渔业企业领军人物王庆玉,一直在距离皮口镇15海里的长海县塞里岛海域搞“底播海参养殖”,是长海县出名的养殖大户。

2003年,受皮口镇政府所邀,王庆玉从长海县回乡,投资创建了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据悉,玉璘公司曾经营着10多万亩海洋牧场和1000多亩土地深加工基地,该公司产品“玉璘海参”曾是东北地区家喻户晓的品牌。

2007年,玉璘公司计划上市,当地另一家公司大连金海扬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扬帆公司)与玉璘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由金海扬帆公司向玉璘公司增资人民币4000万元等事项。金海扬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王振国。

按照约定,若公司不能上市,金海扬帆公司投资的4000万元转为债权,玉璘公司按年息12%付给金海扬帆公司。

经过此次股改,王庆玉在公司占股77.867%,并担任公司独立法人代表;金海扬帆公司增资4000万元后,占玉璘公司6.667%的股权。也正是此次股改,致使玉璘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塞里岛公司陷入困局。

2008年9月,全球性金融危机波及中国,中国证监会宣布暂停IPO。玉璘公司的上市工作被迫搁浅。

2009年1月8日,王振国以玉璘公司无法按期上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玉璘公司归还4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立案后,法院依照王振国请求对玉璘公司、玉璘子公司塞里岛公司的海域使用权、海底资源及库存产品全部查封。

据判决书显示,2009年7月,金海扬帆公司在民事诉讼中胜诉,判决王庆玉给付金海扬帆公司人民币4000万元,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9月,王振国安排召开玉璘公司职工大会和董事会,当选玉璘公司董事长。随后,王振国又先后担任了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成立大连新玉麟海洋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玉麟公司)。

至此,玉璘公司仅仅因4000万元债务,导致公司以及子公司易主。据悉,被查封时,玉璘公司所有资产价值超过10亿元。

玉璘公司宣传图。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组建“保安队”专门从事违法滋事活动

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易主后,玉璘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向媒体实名举报称,玉璘公司系被金海扬帆公司董事长王振国非法暴力侵占。

2018年1月5日,大连警方决定对王振国立案侦查。

2019年9月,王振国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后改为监视居住。

2020年1月12日,王振国再次被刑事拘留,1月19日被批捕。

据悉,在王振国入主玉璘公司后,便招募打手,逐渐形成一个组织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判决书显示,2009年,王振国指使手下李国军招募年轻、遇事敢打敢上的社会闲散人员成立保安队,后李国军网罗到大连地区数名社会闲散人员,由李国军为保安队队长,专门从事违法滋事活动。后王振国又将保安队更名为特保队,专门为其配备车辆,由李国军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特保队队员无需从事巡逻、站岗等正常保安工作,平时无具体工作,但是工资却高于公司保安人员。

特保队的任务即在接到王振国、李国军的指令后,按照二人指示,具体实施站场子助威、毁坏财物等一系列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此后,逐步形成了以王振国为首要分子,李国军等人为成员,组织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判决书显示,2009年底至2010年5月,王振国为迫使当地一商家动迁,指使李国军安排特保队员到该商家多次进行滋事。2010年1月18日,多名特保队员头戴黑色头套,手持消防斧、木质镐等工具,对该商家的门窗进行砍砸,造成门窗玻璃损毁。同年5月10日,特保队员再次持钢管、镐把,对从该商户出来的人员进行跟踪、殴打。

2010年,王振国指使下属泉水购物广场的保安对广场外在道路边经营的商贩进行驱赶。此后,王振国组建的特保队员又多次对该商贩实施滋扰、恐吓行为,由此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在法庭质证中,王振国表示,在得知特保队与商贩发生冲突后仍未成功清退商贩,十分气愤。王振国说:“当时年轻气盛,很气愤,觉得打仗就打仗吧。”随后又安排手下砸毁商贩家中门窗及玻璃。

据悉,特保队队长李国军以及成员均已获刑。

大连涉恶企业家获刑15年检方抗诉5.jpg

2018年1月5日,王振国被大连警方立案侦查。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指控一:虚构工程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9年11月至案发,王振国在担任玉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塞里岛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低价租赁等手段侵占两家公司财物和权益。

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中,关于王振国职务侵占罪事实部分,检方共指控四项犯罪事实,分别为:利用增加玉璘公司工程改造虚假内容侵占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应付工程款;直接采捕塞里岛公司海底资源以及虚构海底资源盘点报告,侵占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海底资源;非法占用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生产设施和经营场所使用权,非法侵占两家公司权益;指使他人在玉璘公司财务账目中虛假记账,侵占玉璘公司财物。

其中,判决书显示,2009年11月,王振国将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广集团),而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振国的岳父范广臣。经评估和审计,两家公司的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改造项目虚假的工程款总数达8200余万元。

然而,一审宣判后,塞里岛公司称,振兴区法院对于其中王振国操纵金广集团申请法院执行已得到的5286万元虚假工程款不予认定,既未认定为王振国的犯罪数额责令退赔,也不将金广集团认定为共同犯罪,恶意人为地造成了被害人巨额被侵占资产无处追偿。

指控二:低价租赁

检方指控,2010年5月,王振国将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和生产资料以极低价格出租给自己控制的新玉麟公司,租期长达10年之久,致使两家公司丧失生产自救的能力,逐渐沦为被弃置的空壳。经司法鉴定,王振国利用低价租赁、非法占用的犯罪手段合计侵占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资产达8979万元。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部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四项犯罪事实,仅提及三项,而对“非法占用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生产设施和经营场所使用权,非法侵占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权益”的犯罪事实完全未予评价。

塞里岛公司认为,上述指控既没有列入犯罪事实,也没有作出不予认定的评价,属于遗漏犯罪事实,且该部分事实涉案金额高达89799851元。“法院对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竟然只字不提,使王振国此部分的重大犯罪事实从判决书中凭空蒸发,人为地为被告人王振国掩盖8979万元的巨额犯罪所得。”

指控三:侵占海底养殖物

检方还指控,2009年11月,王振国利用其玉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塞里岛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让新玉麟公司利用虚构海底资源盘点报告,以及用塞里岛公司的应付购货账款低价购买塞里岛公司海底资源的方式,侵占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全部海底资源。2013年7月15日,王振国利用虚假的投苗账目,申请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的海底资源归新玉麟公司所有。

王振国取得大连仲裁委的裁决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对塞里岛的海底养殖物大肆捕捞,且分文不给。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新玉麟公司侵占塞里岛公司海底资源分别为1811万元和1.09亿元,公诉机关也依法对王振国的上述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然而塞里岛公司称,振兴区法院仅对1811万元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和退赔,而对于本该依法判决认定和判令退赔的1.09亿元犯罪事实却故意不予评判,以此降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大连涉恶企业家获刑15年检方抗诉3-划线.jpg

▲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重罪轻判,提出抗诉。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检方抗诉:重罪轻判,量刑畸轻

2021年10月9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振国犯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并责令王振国向被害公司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5900余万元。

塞里岛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遗漏重大犯罪事实,应当予以纠正,并向检察院递交了请求抗诉意见书。

10月20日,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判决作出刑事抗诉书。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量刑畸轻,应提出抗诉。

上游新闻记者拿到的这份刑事抗诉书显示,检察院认为,未认定王振国非法占用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生产设施和经营场所使用权,非法侵占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权益的该笔犯罪事实不当。检察院认为,王振国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使得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了占用、使用、收益权,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认定此笔犯罪事实。该笔犯罪事实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检察院认为,振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重罪轻判,导致对被告人王振国适用的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法应提出抗诉。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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