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狗的朋友们注意了!如果你的爱犬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你可能将面临最高100元的罚款。
同时,个人养犬应当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7月2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在这之前,《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已施行10余年,需要按照新形势新要求,总结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
犬只伤人难以控制可以就地捕灭
个人养犬需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草案》首先明确了养犬管理职责,规定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行政监管、社区管理、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养犬登记管理等工作。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批评、劝阻,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同时,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草案》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分别是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另外,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犬只免疫和登记。
《草案》还要求,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养犬管理信息共享,提供养犬信息服务,推进犬只免疫和登记信息化管理。
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段
犬只粪便不立即清除最高罚100元
《草案》提出,重庆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草案》还规定养犬人行为规范,提出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养犬人和管理人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采取措施防止犬只在电梯内便溺。
另外,《草案》列出了九项的禁止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禁止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禁止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禁止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等,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100元以下的罚款。
收留救助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违反规定致使犬只伤人最高罚3000元
《草案》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的需要,组织设立犬只收留救助场所,负责接收和依法处置流浪犬、弃养犬等犬只。
同时,《草案》提出,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动物保护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犬只收留救助场所。动物保护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犬只收留救助场所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草案》还规定,收留救助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另外,《草案》明确了犬只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提出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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