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江苏无锡惠山法院向无锡某机械制造公司发出了无锡首份《信用修复证明》。2019年11月,某机械公司因涉及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应支付欠款75000余元。后该机械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4月14日,被执行人支付完毕相应款项后,向惠山法院提出了信用修复的申请。惠山法院向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明确显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删除所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已屏蔽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被执行人信用已修复。
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老赖联合实施信用惩戒,是惩戒失信行为、构建诚信社会的措施之一。而向已经履行完毕相关义务者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是司法机关的一项创新举措,无疑也是保护企业应有权益,助推企业轻装上阵的应有举措。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老赖,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限制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政府相应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则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进而以多部门的联合惩戒提高失信老赖的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社会的形成,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但是,一时失信不代表终身失信。一些个人或企业的失信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可能是经营不善,也有可能是资金一时周转不开,刻意逃废债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而对失信老赖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的目的,既是让其为失信行为付出代价,又能倒逼其尽快想方设法履行自身义务,尽量弥补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那么,当企业或个人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后,说明其失信状态已经不复存在,或者说其已经通过实际行为修复了信用状态。此时,再对其采取较为严苛的信用惩戒措施,已经没有必要。特别是,信用惩戒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民人格和名誉作出的否定评价,且这种否定评价将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影响到公民的信贷、就业、出行等权利。由于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该负面评价的影响比行政处罚中的警告更大,甚至超过了罚款的威慑度,故在实施过程中应慎之又慎。
此外,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给国计民生及各行各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和损失。企业处于关门歇业状态,又背负着银行贷款或欠债,承担着房租、工人工资等成本,加之复工复产还需承担额外的疫情防控成本,更加步履维艰。如果放任不管,一些企业破产倒闭,可能导致部分人面临失业,一些家庭生计困难,这显然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最坏。
因而,在最需要“拉一把”的时候,当企业积极主动作为,用实际行动修复信用瑕疵后,司法机关为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让其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方面不再受影响,也是依法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善意举措,可以说是司法机关以实际行动助推企业轻装上阵,优化营商环境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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